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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调整2024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交汇点讯 江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828日下发通知,从今年11日起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调整对象为20231231日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已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以及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人员。

调整标准包括:

1.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146元,二级139元,三级136元,四级134元。

2.伤残等级为五级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工伤职工调整前月伤残津贴的3%,且不高于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额,上调伤残津贴。

3.各市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在原护理费基础上,每人每月增长1.86%,且调增后分别不低于4066/月、3253/月、2440/月。

4.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值得一提的是,江苏此次还明确了工伤职工的门诊住院待遇标准,门诊诊查费按最高不超过38/次,住院普通病房床位费按不超过50/床日标准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该门诊住院待遇标准自202511日起执行。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黄红芳

责编:刘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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