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不是我的,我只是帮助买家运输牛”
“反正不是我的责任,牛我都已经卖了!”
“是我买了牛,但不是我牵的牛!”

基本案情
原告龙某从事买卖牛的介绍工作。一天,买家朱某与运输司机兼“掌眼人”肖某、龙某一起去卖家程某的牛棚中去看牛,买家朱某看完牛后很满意,同意购买两头牛,离开前吩咐肖某支付部分购牛款2万元,并由肖某负责后续事宜。
后肖某在牵第2头牛上车时突发意外,牛因挣脱牵引,不受控制,狂奔而去,在场三人紧随其后,追逐奔牛,在“捉”牛的过程中龙某被失控的牛撞伤。因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龙某将买家、卖家及运输人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各项损失7.6万余元。
法院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买家朱某、卖家程某及运输人肖某各抒己见,都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宿迁经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龙某因牛的伤害产生的具体损失,应该由牛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但本案中的程某作为牛的饲养人和原所有人,其已经将牛对外出售并完成了交付,龙某的受伤是在牛交付给朱某之后,故原告要求程某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肖某是根据朱某的安排运输牛,在程某向其完成交付之后,其已经成为牛的管理人。本案中的损害行为是发生在牛挣脱牵引,双方当事人追赶牛的过程中,并无证据能够证明肖某存在过错。故龙某要求被告肖某承担侵权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
买家朱某基于购买牛的事实,已成为牛的所有权人,应被认定为上述法律规定的饲养人的范围之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龙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曾经专门从事牛行的经营者,对追赶牛过程中产生的风险是明知的,对损害发生存在重大过失。
法院综合考量过失程度,最终依法判决被告朱某对原告龙某受到的损害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被告朱某赔偿原告龙某各项损失52273元。
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动物一般不具有对自身行为的辨别和控制能力,在不同程度上存在对人造成损害的危险性,作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肩负起对动物控制、管理的责任,依法、文明饲养,加强对饲养动物的约束和管理。在此也提醒广大市民,在活物交易过程中,要注意做好个人防护,避免不必要伤害的发生。(据宿迁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