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容情 法亦有情
刘某是一家企业的老板,因醉驾被判处拘役三个月,期间公司资金链濒临断裂,工人们的工资难以发放,企业陷入困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拘役罪犯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两天,但刘某向看守所提出的回家申请却一直未获通过。
新沂市检察院与市公安局通过“检察+公安”双向赋能,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看守所、公安机关共同研判,最终同意了刘某的回家申请,并共建拘役罪犯回家工作机制,保障拘役罪犯的“回家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三条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