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在公司负责对整个厂区的检查,不用打扫及维修,月收入在一万元左右,且已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然而两年后,短短20天内,刘某长时间停留在公司卫生间11次,每次半小时以上,每天累计短则1个多小时,长则超过6小时。公司依据规章制度走流程辞退了刘某。
刘某不服,认为上厕所是个人生理需求及工作上日常巡检需要,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经查明,公司管理制度有对职工未经允许上班时间擅离岗位和旷工进行规定,刘某对此知晓且签字确认。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刘某长时间停留卫生间行为构成擅离岗位及旷工6天。因此,公司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关系合法,刘某索赔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应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