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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议|对不合理的“惯例”不能“惯”

一消费者因延迟退房两小时被酒店收取半天房费,店方说是“行业惯例”,消费者则认为此举不合理,遂诉诸法律。近日,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所谓“行业惯例”无效,判令酒店退还多收的224元房费。

店方为何败诉?关键在于所谓“行业惯例”依据的是2002年发布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而这个《规范》早在15年前就废止了。现实中,一些早已过期失效的“老黄历”,商家却还抱着不放,有的是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有的则是故意揣着明白装糊涂,企图浑水摸鱼。对于这类“行业惯例”消费者要敢于较真,以免“惯”得多了“惯”出毛病来。

文/胡波 图/曹一

责编:袁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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