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5月,客户王某向A银行申请了一笔小微经营贷款,金额50万元,期限1年。客户贷款逾期后,2023年8月A银行向法院进行了诉讼,客户向当地金融监管局直接举报,称:A银行在贷款过程中对于合同内容和条款没有告知,且合同签署时间一样,其19岁的女儿对签署的担保合同不知情,要求撤销其女儿对本笔贷款的担保,并恢复征信。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调查,该笔贷款为A银行小微贷款业务,由客户王某在线上提交申请,A银行客户经理张某到借款人实际经营地进行实地调查,且《A银行最高额借款合同》和《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签署时间并不一样。担保人信息由王某提供,通过调阅系统影像,A银行提取了担保人签署合同前人脸识别的相关影像,明确在合同签署前,已进行人脸识别并确保为本人签署。同时在签署合同时,对于合同中的重要内容,A银行已标黑进行重点提示。
受疫情影响,从今年1月起王某已无经济来源,其在多家金融机构的贷款均已逾期,且银行卡已被冻结,加之自身身体原因,目前确无还款能力。基于以客户为中心的原则,考虑到王某财务状况及其女儿的实际情况,经A银行研究决定,拟向上级行申请撤销其女儿对本笔贷款的担保,同时向人行申请恢复征信。王某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向A银行表示感谢,当即向金融监管局申请撤销举报。
案例启示
A银行零售风险条线基于该案例,举一反三,明确规定在今后的贷款审批中,不再接纳借款人的三无(无工作、无收入、无财产)子女作为担保人。
对类似的贷款办理案件提出以下几点启示:
(一)贷款审批时,需分析担保人的代偿能力。担保人作为第二还款来源,具有代偿能力是最基本的要求,除对借款人进行调查外,信贷机构还需要充分调查和了解担保人的资产状况、负债情况等等。该案例中的借款人、担保人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贷款的流程符合规定,签署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业务办理过程中接受一名19岁的学生对其父亲的担保,存在较大道德风险,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之嫌。
(二)审批过程中需要注意防范道德风险。业务部门在推出产品时需百分百报送消保审查,消保中心消保审查要关注业务的全流程。尽管有贷款担保,也不能确保贷款一定收回,且收回过程往往需要投入人力物力,难以保障贷款安全。因此贷款审批部门还需要关注道德风险,改善AI审批模式,对可能存在道德风险加以重点关注,严格审批,确保销售的适当性原则。
(三)金融工作需要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原则。该笔贷款担保人解除担保责任,是A银行首单脱保,充分体现了A银行对消费者权益的重视和保护。金融工作者无论何时都需要坚持以客户为中心,在捍卫银行权益的同时,也可以传递人间的善良和温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