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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阳光人寿泰州中支:带病投保非儿戏,诚信二字值千金

【案例介绍】

20225月,J先生为自己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为顺利购买保单,J先生在投保过程中故意隐瞒了足以影响保险人核保决定的既往病史,在健康告知环节,将健康告知项的内容全部选择无异常,导致保单正常承保。

20242月,J先生因肺恶性肿瘤身故,同月J先生的家属向公司申请保单身故理赔。经调查核实,J先生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做出解除保险合同、拒付保险金,并退还保险费的决定。

【案例分析】

《保险法》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本案中J先生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公司考虑到J先生已过世,其家属情绪激动,为避免矛盾升级,最终本案拒付解约并退还保险费。

【风险提示】

1.金融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应尽如实告知义务,将被保人及详细健康状况如实告知保险公司,避免造成保单失去保险保障的风险。

2.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书、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作出明确说明。

责编: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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