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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培养法商融合型人才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培养法商融合型人才是构建一流营商环境的迫切需要。党的二十大对“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出具体部署。对于高校而言,面向对新时代人才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坚持以一流营商环境的建设需要为导向,着力培养一批法商融合型人才,是主动对接国家战略目标和战略任务,以人才培养推动实现以法护商、以商强法的必然选择。

紧扣法商融合型人才必备的专业要素

“法”与“商”在专业知识上的结合是基础。法学与商学是不同的两个专业,在各自领域具备独特的专业概念、术语、现象以及命题等。为法学专业的学生开设商学课程,为商学专业的学生开设法学课程,使得单一结构的知识储备向跨专业、多元化方向转变,是法商融合型人才培养的基础条件。

“法”与“商”在研究方法上的交叉是保障。从主导价值上看,法学维护社会正义,商学主张经济效益,二者的方法论大相径庭。然而,在完整目的意义上,构建一流营商环境,须在守住正义底线的基础上追求高效益。法商方法论的交叉融合或开辟新路径,有助于更好实现一流营商环境构建的整体目标。因此,要在准确把握法学和商学的理论基础之上,运用商学方法分析法律现象和解决法律问题,以更高效率的方式追求公平正义。与此同时,运用法政策学、法教义学等方法分析经济现象和解决经济问题,确保在公平正义轨道上追求效率经济。

“法”与“商”在应用思维上的融合是关键。法商融合型人才的培养绝非法学课程与商学课程的简单叠加,而是要以二者真正的融会贯通培养兼具法律和商业思维的复合型人才。在二者的内在联系上,法属于上层建筑,商属于经济基础,法由商决定并作用于商。现实生活中,商事交易的发展处于动态变化中,但受制于制定当时的经济基础,法律存在滞后的固有局限。为实现法商的良好衔接,须以商事思维解读法律规范的适用逻辑,在符合商事交易规律的基础上运用法律思维探索恰当的法律解释路径。

优化法商融合型人才教学的理论体系

理论体系奠定了法商融合型办学开展系统化教学的知识结构。培养法商融合型人才,须科学理清学科体系的分类、识别不同专业的特色,准确掌握跨专业教学的核心内容,努力推进法学素养与商学素养的交叉融合。

以法律关系为主轴展开“法商融合”课程体系,按照“主体—客体—内容”的法律关系基本要素,对不同的商事形态进行分类。如,可从法律主体的角度将其分成两大类:一是平等主体之间参与商事交易形成的私法法律关系;二是不平等主体间在商事交往全过程中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公法法律关系。而划分公私法律关系,相应法律价值和规则也会呈现出不同的类型差异:私法法律关系崇尚意思自治原则,法不禁止即自由;公法法律关系奉行国家干预理念,法无授权不可为。以商事过程为基础,可将教学课程划分为商事基本理论、商事行政法、商事刑法、商事民法等。只有正确辨识错综复杂的商事表征,以法律关系归纳商事本质,才能更好地厘清法商融合的体系、命题和概念等。

准确对标“法商融合”的核心教学课程。商学下设的不同分支“各有所长”。应重点将商学核心课程与对口法学重点课程相结合,如金融专业与金融法相结合,财税专业与预算法、税法、审计法结合,企业管理专业与公司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相结合等。

聚焦具体课程“法商融合”的内在系统化。法商融合式教学应将法学和商学的基础知识、研究方法、应用思维等有机糅合起来,更公平、更高效地释放法商一体化的协同效益。一方面,要设置新课程、开发新教材。将法学知识和商学知识跨学科式系统整合,开设交叉新课程、编写交叉新教材。另一方面,要结合案例教学综合提升学生的法学思维和商学思维。通过案例讨论融合商事争议和法律问题,用理论透析实践,激发学生自主学习与思考的热情,培养一个兼具法律素养和商事素养的复合型人才。

完善法商融合型人才培养的实践机制

构建一流营商环境,离不开理论体系向实践机制的融通、转换。法商融合型人才是应用型、创新型的高层次人才,能够有条不紊地应对和解决营商环境中出现的各类新问题和新挑战。在人才培养中,学校应坚持“产教学研用”贯通融合,打破学校与社会之间的体制壁垒,扩大实践教学比重,提高学生实践操作能力,真正将学科交叉教育落到实处。

以产教融合推动法商结合教学“走出去”。完善校内校外联合培养人才机制,加强学校与税务、发改、市场监管等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企业、律师事务所、金融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实务单位的合作,共商共建共享人才联合培养基地,推动建设产教学研用一体化的创新创业平台。畅通师资队伍与实践工作者的交流机制,双方取长补短,更好地将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

以产学研一体深化实践与理论的双向输出。法商融合型人才的培养不仅是将理论知识转换成实际业务能力,还应不断强化学生对实践活动过程的总结和反思。可通过常态化举办“法商探讨会”、创新创业大赛等,优化科研平台的建设,以理论推动实践、以实践创新理论,形成螺旋式上升的人才培养机制。

徐 蓓(作者为江苏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南京工业大学基地研究员、南京工业大学法政学院讲师;本文系江苏省社科基金项目“营商环境优化下非典型融资担保规则的现代化配置研究”〈22FXC004〉阶段性成果)

责编: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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