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近日,因农忙需要,安徽某村村民顾小虎开小货车购买1500元柴油自行运回,供自家农机使用。回程途中却被交管部门以涉嫌“未取得危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危险品运输”为由扣车,并要求交罚金3万元,顾先生只得通过卖粮、借钱交足罚款。
这一罚单看似有理有据,但未必经得起推敲。仅就法律规定而言,3万元罚款恐怕也惩治过重。有律师就提出,有关条例所称的道路运输经营,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运输行为,而村委会已证实顾某所拉少量柴油为自用。同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也明确了载运小量危险货物时运输条件的豁免等相关内容。因而,暂扣车辆并罚款很可能属于法律法规适用不当。
私自运输柴油、汽油等危险物品确实有风险,但农民也有自己的苦衷。农忙时节危险品运输车辆不太可能进入田间地头,很多履带式农业机械根本不能独立上路,即便能上路也难免耽误农时、增加成本,这时自用货车运输燃油也就成了最便捷的方式,这既是很多农民的无奈之举,也是农村一些地方普遍性做法。如果农民仅因一次小错,就搭进去一年收成,这种执法方式恐怕缺少人性化考量。更何况,私运柴油、重罚农户,加油站怎么罚的?目前仍没有交代。如果对加油站听之任之,却重惩农户,岂不是头痛医脚?
近些年来,类似小过重罚的报道屡见报端,如餐馆卖“拍黄瓜”被罚款5000元,蔬菜批发店8斤尖椒农残超标被罚5万元,商贩土豆每斤涨6毛被罚30万元。这些小过重罚案例,几乎都能找到相关法律依据,有的甚至看起来已是“法外开恩”、从轻处罚了,但凭借其过罚不相当的夸张程度,依旧屡屡“出圈”,成为律师、媒体工作者争论的焦点。值得一提的是,很多重罚对象处于弱势地位,即便是吃亏了,也往往面临维权成本过高、时间过长等问题。
最高检在今年年中的新闻发布会上就表示,类似“小过重罚”行为“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执法部门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也是为社会环境、行业发展、个体生存等创造良好的环境,执法只是达成目的的手段,若只考虑执法严不严,却忽视被执法对象权益和生存状态,恐怕舍本逐末了。试想,如果农民自运柴油动辄罚款数万元、小商贩“拍黄瓜”动辄被罚几千块,这不仅会挫伤行业信心、打击经济社会发展,还会造成“普遍违法”下的“选择性执法”,加重社会对立情绪。负面影响如此,遑论为农业、工商业发展等营造良好环境?
此前,这类重罚现象多发生在工商服务业,这次农民也遭遇数万元重罚,让人惊愕。相比其他产业,农业仍是比较效益低的弱势产业,降低生产成本仍然是提高农业效益、农民收入的有效手段。无论是动辄数万元的重罚,还是过于严苛的加油规定,恐怕都不利于节省成本、增加效益。从这点看,呵护好农户生产积极性,固然要各类助农补贴、惠农政策,但在执法端,也应适时“网开一面”,避免涉农执法随意性让个体蒙受不当损失。
(韩宗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