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汇点讯 孩子在学校楼梯间平台摔倒后,磕断了门牙,学校是否因监管不力需要担责?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2024年度十大典型案件中,“徐某某诉某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的审判清晰地回答了这一问题。
徐某某系某小学六年级学生。2024年1月3日下午,徐某某跟随老师、同学一起放学下楼,在行至楼梯间平台时,徐某某摔倒,牙齿磕碰到平台墙面受伤,带队老师随即联系家长并陪同送医。经诊断,徐某某一颗门牙折断、唇挫伤擦伤。徐某某的监护人认为学校在放学过程中未安排人员在教室至校门路段负责秩序,对学生人身安全监管不力,应当对徐某某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学校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8万元。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根据现场勘验结果及在案证据,徐某某摔倒受伤并非学校过错所致。学校已在楼梯、墙面等多处张贴了“小心台阶”“不争不抢不打闹”等醒目的安全提示标识,并多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徐某某受伤后,学校及时通知家长、陪同就医、配合调查,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同时,经法院运用VR 3D立体成像技术对事发现场进行还原,显示徐某某摔倒并非楼梯等设施场所存在缺陷导致。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6日作出(2024)苏0214民初1668号民事判决,驳回徐某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此案的审理法官表示,校园安全关系着每个学生的健康成长,牵动着亿万家庭的幸福安宁。学校应当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但在近年来一些“学生受伤、学校担责”事件中,学校的责任被不当加重,致使部分学校为防止事故发生,甚至不愿组织户外活动,不敢放孩子自由玩耍,阻碍了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如何给学校和学生“松绑”,让学校有序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促进学生健康快乐成长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指引作用,纠正“学生出事学校必担责”的认知偏见,依法判决已尽到安全保障、教育管理职责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厘清学校安全管理的责任边界,释放“尽职不担责”的信号。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张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