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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法治引入社团规章增强治理效能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管理与服务也由传统的管理模式向现代化治理模式转变。在此过程中,社团作为社会治理的多元参与主体之一,对社会各个方面治理工作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但与此同时,由于社团是“由公民自愿组成,具有共同目标或宗旨,并按照一定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其在相关职能或作用发挥时,还需要注意充分发挥其自身参与主体的积极性,通过社团规章的合理创制与有效实施等,不断提升其社会治理效能。

作为社会公权力的重要分支,社团公权力的运行与组织建构等与其他公权力有着不同的内在规律或发生机理。社团公权力在自治与规制的良性和谐之间,在社团权力与成员权利的有效互动之中,蕴含并彰显着丰富的民主元素和合作精神,并与其他社会公权力一道演绎着多元民主与共治共融的新图景。作为社团内部的自治规范,社团规章承载着社团公权力的运行和实施,发挥着社会法对国家法在社团治理领域的立法补缺价值和功能增强作用,其主要借助沟通协商、凝聚共识,强调社团及其成员和其他治理主体在平等基础上的对话和合作,而成为社团自我立法、民主协商、社会资本积累等多元价值实现的重要治理动力。

在公共治理时代,多元社会主体已经成为公共行政过程不容忽视的力量。在我国社会宏观治理语境中,国家机关、各人民团体、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等都是社会治理进程中的主体。由于社会结构日趋复杂,要想对社会的多重目标在一个宽广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内进行有效调控,不管是通过市场、国家、伙伴组织或是其他组织,难度与挑战都较大。从需求来看,不断变动的治理环境和日益增多的社会团体,产生了层出不穷的公共需求。除了共同的目标和使命外,各参与者也有自己的目标和利益诉求,导致目标协调和利益整合的难度进一步加大。社团规章扎根于多元主体的交互关系之中,必然承载着多元主体的各自利益诉求和目标。这意味着,社团规章是无法完全承载现代社会治理体系中的多元预期的。因此,在涉及多元治理系统的诸多方面时,社团规章应将其规制职能让渡给其他更为有效的治理机制。也就是说,基于多元主体的有序参与需要行为框架和互动规则,治理应该以多元主义为基础,而不是由某个系统及其运作规范和社会习俗来统治。在公共治理语境下,只有普遍适用的法律才能把整个社会整合起来,只有法律才能成为人与人之间有序交往的可靠纽带,只有法治型的国家治理方式,才能实现对于国家和社会的有效治理。法治所具有的价值性、具体性、明确性和规范性等多种特征,有助于为社团规章提供一个共通性的规则框架和行为准则,并为社团治理提供权力规制边界,进而调整现存多元主体关系结构。因此,社团规章治理需要依托法治才能形成多元性、包容性的社团治理体系,构建起合作治理的规则制度,进而在法律搭建的交往渠道中,形成有序的交往关系,以保证多元治理目标的实现。

治理鼓励出现多种多样的解决问题和资源分配的安排,这些种类众多的新的互动模式,带来了回应性更强、灵活性更高的应对策略。然而,治理如同任何其他机制一样,本身也存在结构局限和资源的缺乏,从而面临功能失灵的可能。治理本身的特质容易使人淡化或弱化利益分配冲突与斗争,治理网络中不均衡资源与潜在冲突容易被表面的民主、参与及共识所掩盖。随着社会关系变得越来越广泛而且变得更为多样化,不断变动的治理环境和日益增多的社会团体,产生了层出不穷的利益需求,除了共同的目标和使命外,各参与者也有自己的目标和利益诉求。因此,如何在多元利益主体之间建立起理解和互动的机制,从而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就成为了社团规章治理的一大难题。社团作为一个联合体,社团规章构成了其内部秩序的主要支柱,也是社团实现自治的最强有力的支撑。社团规章作为一种规范性的制度,在社团组织内部既给可为之事项提供了机会,也相应地设置了一定的限制。比如,社团规章要求成员遵守共同的内部规则,形成稳定互动关系,但日益增长的相互依赖关系会改变成员之间的互动方式,甚至会破坏内部规则。社团内的个别成员还会利用于己有利的信息,来维护或进一步确立自己在社团中的有利地位,从而导致利益分化,也会导致社团成员与被代表对象的利益、身份之间的关系日益复杂。特别当社团成员间存在利益竞争乃至利益冲突关系,则不仅无法达成目标的一致性,还将导致合法性危机或其他问题。再从治理能力来看,社团治理并不是全能的,解决问题的资源总是有限的,且影响社团规章运行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某一方面或某种条件的缺失都可能影响社团规章治理的效果。因此,基于社团规章的治理本身就是高度复杂的,必须通过法治科学规划其内在的治理机制,进而引导协调和保障其发挥出应有的社会治理效能。

综上,法治是治理的基本要求,社团规章需要将法治融入其中,用法律法规引导其实现良性发展。在迈向现代化治理的进程中,法治的任务并非得以减轻,而是具体对象和工作重心发生了转移。实现有效的治理,必须仰赖法治的积极建设及其功能的充分释放。具体到社团治理,必须强化社团规章实施中的法治依赖,拓展法治原则的适用范围,提高社团规章的理性程度,推动法治目标的全面实现。

季卫华(作者为泰州学院法学系主任,法学博士)

责编: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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