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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部!南通设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地方性法规,3月1日起施行

交汇点讯 2月13日,南通举行《南通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新闻发布会,公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情况及《程序规定》主要内容。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程序规定》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作出了“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改革部署。开展《程序规定》立法,从法规制度层面谋划部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有利于系统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落地见效。

南通自2017年10月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以来,取得了显著成效,被生态环境部确定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基层联系点。截至目前,南通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件办案总数位居全国地级市之首,办理了全国首例长江非法采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长三角首例长江船舶大气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等一系列典型案例。

2022年,南通《领先探索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获评中央依法治国办第二批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项目。2024年8月20日,《程序规定》经十六届南通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24年9月29日,《程序规定》经南通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11月28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了《程序规定》。2025年1月20日,《程序规定》被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认定为全国首部专门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了解到,《程序规定》共19条,分为八个方面内容:主要规定了三级政府及各部门职责,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索赔线索初步核查、立案启动的具体时间要求,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的相关内容,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明确了修复优先原则和损害修复。包括细化明确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17个部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职责,出台《南通市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专家库管理制度》《南通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简易评估案件专家选取办法》等制度,明确8种故意违法以及12种严重后果的具体认定情形,设计《惩罚性赔偿裁量计算表》,确定应当收集的3大类证据。规定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在发现或者收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生态环境损害初步核查。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立案,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丁威程

责编:贲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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