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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擅自分装洗发水、沐浴露?涉嫌违法!

大家在住酒店时有没有注意过你们使用的洗发水、沐浴露等?如果入住的酒店其洗发水、沐浴露没有任何产品信息,小心!这些可能是酒店擅自分装!

近日,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宾馆酒店的检查中发现,部分宾馆酒店将购买的大桶洗发水、沐浴露自行分装入小瓶中提供给顾客使用,且分装后的小瓶没有成分、生产商、注册备案信息、使用期限等内容的标签信息。

以上分装洗发水、沐浴露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以及第四十二条规定,“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

目前,秦淮区市场监管局已要求相关企业进行整改。

化妆品经营者是否可以将大包装化妆品“分装”成小包装后销售?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根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配制、填充、灌装化妆品内容物,应当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据此,化妆品经营者以及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以下统称“化妆品经营者”),对大包装的化妆品“分装”成小包装,其行为如果接触化妆品内容物,则属于化妆品生产行为,应当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化妆品经营者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接触化妆品内容物的方式“分装”化妆品后销售的行为,涉嫌违法,应予禁止。

产品标签样稿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及地址、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全成分、净含量、使用期限、使用方法及必要的安全警示等。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产品标签样稿是制作化妆品标签的依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化妆品标签样稿内容负责,依法承担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产品标签样稿应当包括化妆品拟上市销售包装上用以辨识说明产品基本信息、属性特征和安全警示等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说明等内容。除相关法规规定标签上应当标注的内容外,企业自主选择在产品标签上标注的与产品安全和功效宣称相关的内容,应当一并填报至产品标签样稿中。对于不在产品标签上标注的内容,例如:一些企业的产品品牌理念、企业文化、创始人研发故事等产品广告宣传的内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不应当填报至产品标签样稿中。

为保证化妆品质量,若要灌装化妆品,化妆品生产企业需在洁净车间内进行,且对包装物也有洁净度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化妆品外包装标识须有产品名称、成分、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信息。显然,以上宾馆、酒店自行分装洗发水、沐浴露的行为均难以达到上述要求,也就难以保证化妆品质量。

南京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各位宾馆酒店经营者,洗发水和沐浴露属于化妆品,提供给顾客使用需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擅自分装化妆品是违法行为,请确保合法合规经营。消费者若发现相关问题,可向12315投诉举报热线反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通讯员 宁市轩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洪叶

责编:王建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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