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汇点讯 3月7日,在南通市通州区五接镇沿江法治文化公园,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南通海事局等部门工作人员,与义务赔偿企业共同种下桂花树、红叶石楠等240棵新苗。此举标志着《南通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规定》正式实施以来,首个依法依规开展的生态环境损害替代修复案件执行完毕。
2024年7月25日,通州某工业企业厂房发生火灾。经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检测评估,该企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金额450651元。扣除企业已经赔偿支付的污水处理等费用外,剩余21301元赔偿费用,依据《规定》采用补植复绿方式修复环境,牢固树立“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理念。
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于2015年启动。2017年,《南通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截至目前,全市共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2100余件,数量位居全国前列。其中,成功办理全国首例长江非法采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长三角首例长江船舶大气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非法填埋固体废物造成土壤污染生态损害赔偿磋商案等典型案例。
试点探索过程中,南通发现生态环境损害案件办理不仅涉及生态环境部门,各部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职责不明,基层政府权责模糊,行政处罚与损害赔偿制度层面脱节,索赔主体单一、案件启动标准不明确等问题普遍存在,亟需通过立法形式予以系统规范。
2024年9月29日,南通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南通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规定》,在国内率先以立法形式系统规定办案流程,涵盖责任主体认定、办案程序启动等,将改革经验转化成刚性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形成较为完整的“闭环”。《规定》共19条,突破性形成行政处罚与损害赔偿相衔接的“一案双查”制度,创新提出“补植复绿、增殖放流、认购碳汇、提高清洁生产水平”等替代修复形式,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专家库,鼓励各地设立集中修复基地。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规定》已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贲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