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所谓的生物科技公司,与经销商搞虚假宣传,诱骗近600名老年人,将每瓶成本10多元的保健品以近400元高价卖出,销售总额1160多万元。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最高检与中消协首次联合发布10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就有常州检察机关办理的这起“消费欺诈民事公益诉讼案”。
成本10多元却以近400元卖给老人
2011年5月至2012年11月,陈某成立南京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某公司”)等公司,销售保健食品。2016年下半年开始,南京某公司与江苏、浙江、上海、安徽等地经销商合作,由经销商以免费旅游的名义,将许多老年人骗至该公司在常州、无锡、镇江等地设立的销售平台。
接着,该公司再通过虚假宣传产品功效、伪造检测报告、冒充专家讲课咨询、夸大病情等方式,不断给这些老人“洗脑”,向老年人推销他们的保健食品,声称他们的产品能够预防和治疗心脑血管、癌症肿瘤、糖尿病和老年痴呆等疾病。在该公司的诱骗之下,近600名老年人相信他们的“鬼话”,最终以每瓶近400元的高价买了很多保健食品,而这些产品每瓶的成本仅仅10多元。据统计,该公司仅此销售金额就达1160多万元。
检察机关诉讼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
2019年案发后,陈某、南京某公司员工、各地经销商等100多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涉嫌诈骗犯罪陆续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其中,陈某等主要经营者在常州4家基层检察院审查起诉。
不仅如此,常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常州市检察院”)依托综合履职协作机制,对案涉危害食品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线索,于2020年6月8日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
常州市检察院查明,南京某公司委托武汉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生产保健食品,并通过各地的经销商组织老年人前往该公司设立的销售平台,进行欺诈宣传及售卖行为。
办案检察官通过调阅南京某公司财务报表、财务人员笔录,查询该公司及其员工银行交易明细,查明陈某作为该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利用该公司员工个人账户收取公司销售款,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在支付员工工资、提成等费用后,将销售款提现归个人使用。
常州市检察院认定,陈某与南京某公司构成人格混同,应对该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涉案部分产品大肠菌群超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常州市检察院经咨询相关专家,查明案涉产品主要成分不具备其宣称的治疗功效。
办案检察官指出,南京某公司虚假宣传保健品治疗功效、欺诈销售产品的行为,不但造成众多老年人的财产损失,还造成老年人相信产品能预防和治疗疾病,而耽误疾病治疗,侵害众多老年人身体健康和财产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南京某公司欺诈宣传、销售行为持续长达3年,被骗老年人遍布苏浙沪皖四省市,销售金额高达1100余万元,应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检察机关发布公告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组织提起诉讼。为此,2021年11月18日,常州市检察院向常州市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南京某公司、陈某共同支付销售价款3倍的赔偿金,即3480多万元。
检察机关同步建议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将该某公司、陈某名下房产、车辆、存款等信息作为财产线索移送法院。常州市中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实际查封房产12套、汽车5辆,冻结银行存款9万余元。
2022年9月22日,常州市中院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
南京某公司、陈某以案涉保健食品不存在人身损害、三倍惩罚性赔偿过重等为由,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查认为,欺诈销售案涉保健食品存在人身损害,危害食品安全,对检察机关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2024年11月2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追究连带惩罚性赔偿责任,让严重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
在这起案件中,检察机关不仅仅是依法追究陈某、南京某公司员工、各地经销商等100多人的刑事责任;更值得关注和肯定的在于,针对涉案保健食品存在人身损害、危害食品安全的问题,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查明公益损害事实,明确民事责任主体,主张对主要责任人和企业进行三倍惩罚性赔偿。
“非法经营者采取欺诈手段宣称保健品治病功效,诱骗老年人高价购买保健品,不但造成老年人的财产损失,还导致老年人轻信产品预防治病功效,耽误正常疾病治疗,侵害众多老年人身体健康和财产权益。”常州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综合履职,检察机关依法严惩保健食品经营者违法行为,让严重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有效遏制“保健品坑老”违法行为,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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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公益诉讼紧盯新业态消费者维权痛点、整治行业乱象
据通报,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食品药品安全等涉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案件2.6万件。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诉上海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非法销售非国标电子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民事公益诉讼案等10件,其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提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2件,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件,行政公益诉讼6件。
记者注意到,此次最高检与中消协联合发布的典型案例,紧盯食品药品等群众关注的突出问题,涉及的不仅包括传统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还有个人信息保护、反电信网络诈骗以及“单用途预付卡”等特殊消费形态。同时,这些案例聚焦民生领域热点痛点问题,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比如,以欺诈手段销售保健食品,危害食品药品安全,侵害众多老年人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大型农贸批发市场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美容机构虚假宣传、非法行医、过度医疗等医疗安全隐患。针对预付式消费退费难、外卖餐饮以假充真、快递取件码小票上的虚假商业信息等,检察机关通过研建数据模型、开展专项监督,上下联动、一体履职,督促行业乱象整治,助力新兴业态健康发展。
据介绍,办案过程中,各地检察机关深化与消费者协会等多部门协同联动,以法治化手段共同维护消费者权益,综合运用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支持起诉等多种履职方式实现消费者权益保护,为全国检察机关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提供案例指引,同时也丰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途径,具有以案释法、普法宣传的作用。
附件
2024年度全国检察机关办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1.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诉上海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非法销售非国标电子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民事公益诉讼案
2.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诉孙某某、刘某某生产销售不合格化肥损害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民事公益诉讼案
3.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南京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陈某消费欺诈民事公益诉讼案
4.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检察院诉某医院过度医疗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民事公益诉讼案
5.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单用途预付卡管理行政公益诉讼案
6. 河北省廊坊市检察机关督促整治血液净化医疗违法行为行政公益诉讼案
7.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外卖餐饮以假充真危害食品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8. 山东省青岛市检察机关督促规范快递驿站取件码小票商业信息投放行政公益诉讼案
9.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医疗美容违法问题行政公益诉讼案
10.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批发市场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新华日报•交汇点新闻记者 王子钰 于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