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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与法︱投保“万能型”终身寿险却悄然失效?理赔遇阻,责任在谁?

“每年按时交6000块,以为给父亲买了份终身保障,结果人走了,保险公司却说保单早过期了?”提起这场闹心的理赔纠纷,小姚仍难掩激动。

一场跨越十余年的保单“静默失效”

2009年1月,小姚在某保险公司为父亲投保了至尊双利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显示:基本保险金额为12万元,保险期间自2009年1月24日起至终身,年缴保费6000元,约定缴费期间为2009年1月24日至2014年1月23日。条款中有一项特殊约定:从第6年起,如果账户余额能覆盖管理费用和风险保费,投保人可暂缓当期缴费,余额不足时,保险公司将通知投保人。

小姚像对待定期存款般,连续5年按期足额缴纳保费。此后,小姚既未接到催缴电话,也没收到任何提醒,因此也未再缴费。直到2022年12月,父亲病逝,小姚申请理赔时却被告知:保单早在2021年6月就因账户扣完钱失效了。“这么多年没收到过一条短信,现在突然说合同作废?”小姚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6.68万元。

案件审理:谁该为“休眠保单”担责

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保险公司负有相应的催告义务

案涉保险是兼具寿险保障和投资理财功能的万能险,该保险产品在为保单持有人提供死亡保障的同时,部分保费可以用于投资、积累现金价值,其保单账户价值由保费支付、投资收益和费用扣除等方面构成,计算方式一般为“账户价值=初始保费+追加保费+转入保费+结算利息+持续奖金-初始费用-风险保费-领取金额-部分领取手续费”,比较复杂,变动情况也主要由保险人掌握,作为普通民众的投保人很难及时得知保单账户价值何时不足、何时应当续交,也正因如此,案涉保险合同明确赋予账户价值不足时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通知义务

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履行通知义务,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不应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承担。现被保险人身故,小姚作为受益人有权主张保险金(扣除欠缴的风险保险费和保单管理费)。法院据此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原告15万8千余元,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宜未雨而绸缪,毋临渴而掘井。”保险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风险管理工具,为个人和家庭提供经济保障和心理安全感,是应对和化解未来风险的重要手段。然而,在保险合同履行的实践中,信息不对称、条款复杂等问题仍然存在。

保险公司承担着社会风险保障功能,不应仅保障其自身的盈利,应当加强内部管理,规范销售和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应充分履行告知义务,特别是对于保单账户价值、缴费期限、宽限期等关键信息,要确保投保人清晰了解。

投保人也应增强保险意识和法律意识,理性购买保险。在购买保险时,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关于保险责任、免责条款、缴费义务等内容,必要时可向保险公司或专业人士咨询。在保险合同履行期间,投保人应关注保单状态,及时缴纳保费,避免因账户价值不足导致合同效力中止。此外,要妥善保管保险合同及相关资料,遇到问题及时与保险公司沟通协商,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应巧玲 通讯员 周慧文 潘蓉

责编: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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