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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拘役罪犯“回家权”不再“休眠” 江苏江阴:监督落实刑法第四十三条

3月9日清晨,春日的晨光洒落在含苞欲放的花骨朵上。53岁的徐某被告知获准回家探亲,管教民警当场向其宣读了《拘役罪犯回家决定书》。这份盖着鲜红公章的文件背后,承载着我国刑法第四十三条从纸面规定走向司法实践的特殊历程,这成为无锡地区检察机关唤醒拘役犯“回家权”这一“沉睡条款”的首次探索实践。

2024年11月21日,江阴某服装厂职工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17000元。庭审时,徐某坦言,酒精检测仪闪烁的红灯成了他后半生最刺眼的“警示灯”。

判决生效后,徐某被交付江阴市看守所服刑。据管教民警沈建国介绍,服刑期间,徐某总把判决书压在枕头下面,说这是“人生最贵的四个月学费”。

今年3月,徐某所在的服装厂与国外一家公司商谈业务时,需提交一份真皮标样品,厂内别的打版师做出的样品,均未能达到验收标准。作为厂里服饰打版岗位二十余年的“老师傅”,徐某在会见家属时无意知悉这个情况后,心情复杂,他向管教民警提出希望返回工厂参与打样,并回家探亲。

看守所收到徐某的申请后,邀请江阴市检察院同步开展监督。该院刑事执行检察部承办检察官依法了解相关案情,了解徐某入所服刑以来的相关表现。

“经过综合考量,鉴于徐某入所后表现良好,社会危险性较轻,且申请所述情况属实,综合评估徐某回家出现问题的风险较低,拟同意申请,允许其回家处理相关事宜。”审核小组会上,承办检察官建议同意徐某的回家申请。看守所随后将相关审批材料报上级公安机关签批并交江阴市检察院备案。3月9日,江阴市公安局为徐某出具《拘役罪犯回家决定书》。当天上午,徐某女儿作为徐某的保证人,顺利将徐某接出了看守所。3月10日下午,徐某在女儿的陪同下,按时回到看守所。

“我回去后住在厂里,洗了个澡,见了家人,心情很高兴。我给厂里服装的真皮标打好了样,厂里已经把样品寄到国外等待确认了。”3月12日,驻所检察人员与徐某开展归所后谈话,徐某表示,“同监室的人看到我回家后,他们很羡慕,都说要好好表现,争取符合条件,可以回家看看家人。”

此次江阴市检察院保障徐某“回家权”是江苏检察机关监督落实刑法“第四十三条”的生动注脚。2024年11月22日,为切实保障拘役罪犯回家的合法权益,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联合出台《关于落实被判处拘役罪犯在执行期间回家制度的工作指引》,为拘役犯“回家权”扫清制度障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然而,最高检2024年发布的刑事执行白皮书显示,全国拘役犯探亲权行使率不足5%。出于监管安全的考虑,拘役犯探亲权尚处在‘休眠’状态。”江阴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关开城表示,拘役作为一种刑罚方式,其目的是教育和改造犯罪分子,而非单纯地剥夺其自由。通过每月短暂的回家机会,可以让犯罪分子感受到家庭的温暖和社会的支持,从而增强其改造的信心。(许启飞 玄晓霞)

责编:应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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