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某配件厂操作工阿唐终于等来了公司一次性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63922元。然而,另一场“拉锯战”却刚刚开始——工厂此前在平安财险江苏分公司投保的安全生产责任险,因一份“放弃伤残理赔”声明被拒赔。最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明确此类免责声明无效,保险公司须全额支付54265.58元赔偿金,并直指行业中以“协议免责”变相降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情回顾:省了保费,丢了保障
2022年11月30日,阿唐在搬运金属部件时发生工伤事故,后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配件厂按照工伤保险规定,于2023年10月与阿唐达成一致意见,一次性支付了6.3万余元赔偿。然而,当工厂向保险公司申请安全生产责任险理赔时,却被泼了冷水:保险公司仅同意赔付医疗费和误工费,拒绝承担伤残保险金。
争议的源头是一份“续保免责声明”。2023年2月24日,该配件厂续保时,保险公司提出“若放弃伤残理赔,可降低保费”。为节省成本,工厂签署免责声明,承诺“仅限医疗费和误工费赔付,放弃伤残理赔”。次日,双方以更低费率续签合同。因而,当索赔被拒后,配件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庭交锋:免责协议是否有效?
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应赔付伤残金展开激烈辩论。
配件厂认为,阿唐是保险合同明确约定的员工,事故完全符合保险责任范围,且工厂已实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公司应按约支付全部保险金。
保险公司则坚称,免责声明是双方自愿签署,既然工厂承诺放弃伤残理赔,根据契约自由原则,其只需承担医疗费和误工费。
法庭调查发现,配件厂和保险公司均承认“减少保费支出”是签署这份免责声明的核心目的。然而,这份保险费率早已在监管部门备案。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在通过“协议免责”变相降价揽客,既侵害了该工厂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保险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此,双方在续保免责声明中关于不予申请伤残理赔的约定,是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无效。该工厂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和伤残保险金,全都属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
一锤定音:备案费率不可“讨价还价”
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法院最终确认,医疗费、误工费及伤残保险金三项损失共计5.4万余元,未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保险公司应予赔付。判决生效后,平安财险江苏分公司主动履行了理赔义务。
“保险的本质是风险共担,而非利益博弈。”承办法官李彭强调,保险费率经备案后具有法定约束力,保险公司不得通过“协议免责”变相降价揽客。法院通过穿透性审判揭开了免责声明的实质:以让利为名,行损害投保人权益和破坏公平竞争之实。当“契约自由”逾越公平底线时,法律必将亮剑。对于劳动者和企业而言,此案亦是一记警钟:权益,从来不是能“打折”的商品。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应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