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探索企业与经营者债务化解新路径,切实助力企业重整和个人债务清理工作迈上新台阶,3月21日,苏州市吴江区法院举行企业与经营者债务联合化解工作座谈会暨企业重整和个人债务清理服务中心揭牌活动。该中心是全国首家明确将个人债务清理与企业重整联合推进的一类事业单位。
近年来,吴江区法院始终秉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大力构建府院联动、部门协同的“大执行”“大破产”格局,创新建立“一法庭一品牌”服务地方特色产业。在全省营商环境评价中,该院连续三年获得“办理破产”评价指标满分。
司法创新助力困境企业获新生
设立全国人民法庭首家“企业重整与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导站”,打造“一站式”挽救平台;联合11个部门印发《吴江区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会议纪要》,为破产案件办理降本增效;通过“预重整+破产重整”帮助吴江首个一站式商业中心开发商化解债务危机,保障商业广场的稳定经营;持续打造“破风堂”内训工程,丰富破产重整挽救模式,培育专业化破产审判团队……
一项项务实举措推动吴江区法院的破产审判工作不断迈上新的台阶。在既有破产审判体系基础上,吴江区法院形成“创新链+服务链+人才链”协同发展的新格局,持续提升经营主体救治效能。
2024年6月,某年均营业额超4000万元的高分子化工公司,因经济下行导致应收账款周期延长及对外担保债务累积陷入债务危机,遂向吴江区法院求助。经法院指导,该化工公司在专业中介机构协助下启动庭外重组,制定《庭外重组方案》并获得大部分债权人及出资人同意。
同年7月10日,公司向法院申请重整,法院当日立案审查,经听证后于7月23日裁定受理并指定管理人。鉴于公司经营正常、治理有效且无资产隐匿转移行为,法院次日许可其继续经营,并于7月25日批准公司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及营业事务。
首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基于化工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重合的现实,以及股东吴某对企业继续经营、未来收入的贡献,保留股东吴某10%的权益,重整投资人以1300万元偿债资金换取90%的股权。因草案与庭外重组方案一致,庭外表决效力可延伸至重整程序,法院当日裁定批准计划并终止程序。
此案借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小微企业破产立法建议》,突破破产法绝对顺位规则,通过保留股东权益平衡债务清偿与企业持续经营,实现小微企业快速挽救,为同类案件提供创新范例。
吴江区法院以“创新性突破+精细化运营”持续升级破产审判改革,其构建的现代化破产治理体系,为全国破产法治发展贡献了基层智慧样本。
司法破局助力“诚实而不幸者”重启人生
江苏作为全国首批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工作的省份,于2019年10月在苏州吴江法院、徐州新沂法院开展先行试点。2020年5月12日,吴江区法院顺利办结江苏首例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个人债务清理案件。
试点工作以来,吴江区法院在探索个人债务清理工作中不断总结实践经验,出台《关于个人债务清理的若干规定》并适时进行修订,让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可以“从头再来”,使诚信债务人摆脱困境重获创业机会,激发各类经营主体创业创新活力。
2021年5月,因经营不善负债的钱某某向吴江区法院申请个人债务清理。其名下房产已被拍卖分配仍资不抵债,审查显示其月收入仅残疾补助1000元,无不良负债行为,符合清理条件。6月法院裁定受理并指定管理人。
调查确认钱某某2016年中风致偏瘫,于2017年被认定为肢体二级残疾,近五年无工作且仅维持必要生活医疗支出,无大额消费或不诚信记录。虽债权人会议未通过管理人提交的《财产状况调查报告》及豁免财产清单,但法院依据《个债清理规定》于2021年10月裁定认可报告并准予保留豁免财产清单中列明的自由财产,并于同年11月终结清理程序。
钱某某2021年12月申请免责,管理人支持其请求。法院认定其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收入,符合特殊免责条件,2022年1月裁定免除全部未清偿债务。
该案系全省首例在类个人破产清算案中,基于债务人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之特殊情形裁定免除债务,保障债务人生存权的典型案例,在管理人发表同意免责的独立意见后,裁定免除债务人未清偿的全部债务,充分保障其基本生存权利,体现了个人债务清理制度的人文关怀与实质公平。
吴江区法院始终围绕“诚信”判断这一核心要素,对申请主体、受理条件、驳回申请等从严把关,将不诚信的债务人挡在程序之外。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共有13名债务人通过更生程序获得重生,1名债务人通过清算直接免责……
打造企业挽救与个人债务清理双轨品牌
建立企业重整与类个人破产工作中心,是司法服务供给侧改革的重要实践,对优化营商环境、保障经营主体救治、维护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重整和个人债务清理服务中心作为集破产保护服务前沿窗口、立审执破融合桥梁纽带、破产事务集约办理中心、衍生纠纷多元化解平台为一体的全流程综合性服务平台,靠前提供破产法律制度咨询、挽救方案建议等专业服务,组织开展困境企业破产申请前及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辅导,帮助困境企业及早准确选择庭外和解、债务重组、破产清算、预重整、重整、和解等方式解决债务问题,给予“诚实而不幸”的自然人债务人一个重新站起的机会。
中心依托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业务指导,在诉前、立案、审理、执前督促和执行保全各环节辅助相关业务部门对企业及关联自然人主体债务风险进行排查,深入推进“立转破”“诉转破”“执转破”工作,催化形成全院“学破产、懂破产、用破产”的破产审判工作大格局,切实解决破产程序启动迟、挽救率低的问题。
此外,依托特邀调解组织制度,中心将引入具备破产实务经验的民商事调解中心,对因破产案件而衍生出的纠纷,先期协调管理人与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争议,有效推进破产领域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为切实提升破产审判和类个人破产试点工作专业水平和影响力,进一步推进中心实质化运转,吴江区法院向企业重整和个人债务清理服务中心专家委员会首批专家委员和企业重整和个人债务清理服务中心特邀调解组织颁发聘书,针对破产审判实践中存在的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破产金融配套不完善等问题,分别与苏州资产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签署破产金融配套服务合作协议,持续优化办理破产外部环境,进一步健全破产审判金融配套机制建设。
吴江区法院与吴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签署《关于建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信息共享与状态公示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进一步规范个人债务清理信息登记、公开及相关活动,有力提升个人债务清理办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记者 丁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