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的传承与创新凝聚着数代人的智慧,然而近年来,恶意竞争、商标侵权等行为屡屡成为行业发展的“拦路虎”。近期,一起涉及中医药商标侵权的案件正式宣判,法院判决被告某商贸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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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天津有位著名的中医叫马少群。马少群在传统温灸疗法基础上,结合多年实践经验,创立了独具特色的“马氏温灸法”,被后人誉为我国三大灸法流派之一,在海内外广泛传播。
2019年,马少群的外孙女为弘扬祖辈医术,投资成立了马少群温灸法 (天津)医学研究有限公司,并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先后申请注册了第43026510号、第43026136号商标,用于温灸相关产品与服务。

2023年4月,原告发现被告某商贸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店中销售温灸罐产品时,擅自在商品链接及产品包装上使用“马少群”字样,且标识设计与原告注册商标高度相似。

经比对,两者仅在字体繁简和排列方式上存在细微差别,普通消费者极易产生混淆,误认为产品与“马少群”存在关联。原告随即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下架相关商品,但该商贸公司仍我行我素,在商品链接中继续使用“马少群”字样。
法院审理认为,该商贸公司所售商品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类别相同,其使用的标识与原告商标构成近似,足以导致消费者误认商品来源,已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构成商标侵权。
此外,该商贸公司在收到律师函后仍持续侵权,可以认定他们具有侵权故意,且侵权时间长、销售范围广,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涉案商标,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9万元。
该案是涉中医药知识产权案,这起案件的尘埃落定,也给整个社会传递了一个重要信息:在中医药发展的道路上,我们既要传承和创新,也要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只有这样,中医药才能在新时代绽放出更加耀眼的光芒。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第一款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第十四条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第一条原告主张被告故意侵害其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处理。
第六条第一款人民法院依法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时,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