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了灰指甲,马上用亮甲!”这句家喻户晓的广告语背后,是乐泰公司深耕二十余年的“亮甲”品牌。然而,近年来市场上涌现出一批名为“亮新甲”的连锁店铺,甚至还有店员表示“是亮甲的分支”。这场侵权纠纷近期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侵权方亮新佳公司被判赔偿乐泰公司200万元,其法定代表人及代工厂承担连带责任。
“亮新甲”全国开店40余家
从“模仿名字”到“复制生意”
这场纠纷始于2021年。乐泰公司发现,一家名为“亮新甲”的连锁店铺在全国多地快速铺开,从产品包装到门店装潢均与“亮甲”高度相似,甚至广告语都是“得了灰指甲,就找亮新甲”。一查,乐泰公司更警觉了:亮新佳公司竟是自家关联企业的前员工董艳青开的!其中,“亮新甲”三原足浴店的原经营者闫伟,他的妻子李粉娟也曾是乐泰公司员工!
原来,2021年11月,董艳青试图注册“亮新甲”商标被驳回后,依然委托三盾公司代工生产与“亮甲”功能近似的产品,并在网上发布加盟店开业视频,宣称“零加盟费”“投资两三万就能开店”,并提供统一装修样式和价格体系,迅速在全国发展起40余家加盟店,覆盖广东、贵州、陕西、黑龙江等省份。
一审认定亮新佳公司侵权
二审作出2倍惩罚性赔偿决定
乐泰公司将亮新佳公司、三盾公司、三原足浴店等都告上了法庭。经审理,一审法院认定“亮新甲”与“亮甲”构成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判决亮新佳公司赔偿100万元,三盾公司连带赔偿50万元,董艳青也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多方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主审法官柯胥宁指出,亮新佳公司侵权行为具备“故意侵害”和“情节严重”双重特征:董艳青作为前员工,明知“亮甲”商标的知名度,仍申请注册近似商标,甚至被驳回后继续委托生产侵权商品,还模仿乐泰公司的广告语,并通过加盟模式快速铺开,形成全国性销售网络。要求提交经营账册,亮新佳公司也交不完全,只提供了部分库存数据。
最终,法院以加盟店进货数据为基础,结合惩罚性赔偿规则,将亮新佳公司的赔偿额从100万元提高至200万元,董艳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盾公司因没有证据证明参与了其他经营活动,连带赔偿额从50万元调整为15万元;三原足浴店因原经营者是乐泰前员工亲属,被认定“明知侵权仍销售”,需赔偿3万元。
“傍名牌”“搭便车”使不得
一字之差也是侵权
亮新佳公司曾辩称,“亮”和“甲”具有行业的通用性,“亮甲”那是行业通用名称,凭啥乐泰公司禁止别人用?
法院用三个逻辑回击:其一,“亮甲”是乐泰公司自己起的名字,并不能顾名思义,看出它的质量或用途,而且经过20余年经营及数亿元广告投入,“亮甲”已形成显著市场辨识度;其二,亮新佳公司拿不出证据证明“亮甲”属于治疗灰指甲产品的通用名称;其三,“亮新甲”完整包含“亮甲”二字,双方的产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各个方面相同,容易使消费者对两种产品产生混淆。
终审判决的落地,标志着这起“傍名牌”“搭便车”的侵权纠纷画上句号。200万元赔偿额的敲定,再次表明司法机关对该行为的零容忍态度:此路不通,请走正道!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应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