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头部着地,因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八级伤残。事发时其未佩戴安全头盔,得到的赔偿会因此“打折”吗?
案情回顾
2023年9月21日中午,吴某驾驶小轿车在某十字路口左转弯时,与张某骑行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张某当即就倒在了地上。因为没有佩戴安全头盔,张某头在地上磕得血流不止。
吴某懵了,赶忙打着双闪灯下了车,并第一时间拨打了报警电话。交警部门认定,吴某、张某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经南通市海门区交通事故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中心委托,南通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认为,张某患有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构成人体损伤八级伤残。该司法鉴定所作的“旁证调查”还附了张某所在村三名村民的证人证言。同时,司法鉴定所还出具鉴定意见,认为张某因交通事故致多发伤,其伤后需要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
为索赔,张某将保险公司以及驾驶人吴某一起诉至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海门法院一审
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鉴定报告中三位证人的证言存在相同的表述,案涉鉴定不具有公正性,不应赔偿残疾赔偿金;张某经鉴定为八级伤残,伤残等级低,对后续生活影响有限,不应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
海门法院另查明,案涉小型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300万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的保险期间内。一审认定张某损失合计65万余元,其中交强险内损失19.85万元,交强险外损失45万余元。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中,张某未戴安全头盔,与该部分损伤有直接关系,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失。据此交强险外损失由保险公司赔偿一半,即22.9万余元,交强险内赔偿19.85万元,保险公司共计应赔偿张某42.7万余元。
案涉鉴定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均具有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依据充分,由此出具的鉴定意见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此外,鉴定报告中所采纳的证言系村委会及邻居所出,虽部分表述用语相同,但结合鉴定机构在鉴定时对张某的精神检查情况,案涉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并无明显不当之处。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保险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二审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上诉人张某被评定为八级伤残,一审依据鉴定意见支持相关损失并无不当,依据其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亦无不当,遂予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在交通事故赔偿中,是否佩戴安全头盔可能会影响赔偿金额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赔偿责任的划分主要依据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及受害人的过错程度。
该案二审承办法官张晓光介绍,本案中,法院认定张某未佩戴安全头盔与其部分损伤有直接关系,因此在交强险外的损失中予以减轻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佩戴安全头盔是电动自行车驾驶员的基本安全要求,不仅能有效减少事故中对头部的伤害,还能在法律层面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因自身疏忽导致损害加重,可能在理赔时会自己承担一定的责任。”张晓光提醒,无论是为了自身安全还是为了保障合法权益,我们都应该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正确规范佩戴安全头盔,并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