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混凝土泵车作业中的意外倾斜,让工人曹某不幸离世,132万元赔偿金让家属、企业和保险公司之间各执一词。保险公司咬定“地面塌陷不赔付”,两家公司指责保险条款“玩文字游戏”。就在三方僵持不下时,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用一场充满人情味的调解,既让痛失亲人的家庭及时获赔,又保住了小企业的生存命脉,更给保险公司上了堂“保险服务规范课”。
蹊跷纠纷
事故理赔遇难题,几方各执一词

2023年10月,某建材公司为其名下一辆混凝土泵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限额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从2023年10月13日0时0分至2024年10月12日23时59分。
2024年6月21日,建材公司将该车过户给某混凝土公司。谁能想到,仅仅5天后,也就是6月26日11时许,该混凝土公司雇佣的驾驶员谷某驾驶该车在工地作业时发生意外。该泵车左前腿支撑点垫木处地面下陷,车身倾斜,泵车臂架砸到了出料口处的布料管扶管员曹某。尽管曹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最终还是不幸死亡。
曹某家属悲痛万分,将混凝土公司、建材公司以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上述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32万余元,并要求混凝土公司、建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案件审理中,保险公司认为,根据其提交的投保单、保险合同可以看出,保险公司已就免责条款事项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相关免责条款具有法律效力。案涉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第十项约定内容:因地基塌陷而导致车辆倾斜、倾覆引起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事故符合该免责条款约定的情形。据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混凝土公司和建材公司则认为,保险公司并未实际履行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且该免责条款涉及的“地基塌陷”与“地面塌陷”含混不清,本案亦不属于地基下陷导致事故发生的免责条款情形。
审慎判断:
深入剖析法理,充分考虑判后隐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时,保险人不仅要在投保单、保险单等上面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还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对免责条款内容作出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保险公司业务员毛某通过微信与建材公司员工庄某沟通投保事宜,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来看,毛某交流时语言简洁,未涉及保险合同具体内容,也没有对免责条款设置强制投保人阅读提醒或给予解释说明。保险公司也未能提供已尽到解释说明过程的留痕证据。据此,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充分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其主张的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具有拘束力,驳回了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判决该保险公司向受害者家属赔付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
二审中,宿迁中院发现,保险公司已将保险合同免责条款进行加黑标注,并且向建材公司发送了纸质版合同,建材公司也在保险单相关投保人声明处进行盖章确认。
针对“保险公司是否真正向投保人实际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这一争议焦点,各方争执不下、矛盾激烈。法院难以进一步查明事实,而就目前的情况,司法实践中的处理也有一定争议。
尽管依然可以直接作出裁判,但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对裁判的接受度可能不会太高,从而影响其对裁判的执行,导致死者家属无法及时得到赔偿。且无论哪个公司败诉,都会对其商誉产生影响,本案中混凝土公司规模不大,商誉受损可能导致其经营困难,进而造成公司倒闭、劳动者失业的困局。如何平衡各方利益,实现案件处理的最优解,成为摆在法官面前的一道难题。
调解破局:
兼顾各方权益,实现纠纷实质化解

为了妥善解决这起纠纷,主审法官刘宗强秉持着“坚持依法办理、兼顾各方利益、实质化解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理念,决定进行调解。
调解前,刘宗强充分考虑分析了各方的实际情况和诉求,并在此基础上制定调解方案。对于死者家属来说,他们迫切需要得到合理的赔偿,以慰藉失去亲人的痛苦;对于某混凝土公司而言,要尽量减轻经济负担,维持企业的正常运转,保障企业的经营;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则要在法律框架内合理承担赔偿责任。
调解中,刘宗强从法理和情理出发,多次组织各方进行协商。一方面,向保险公司指出其在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中存在的问题,引导其从树立企业声誉、理解死者家属和投保企业难处的角度,给出其认为可接受的赔偿数额;另一方面,也向投保企业建材公司充分说明法律规定,让其认识到其自身在投保过程中的不当之处,引导其理解保险公司经营运行成本需要与操作规范性之间的平衡,使他们在互谅中理性看待赔偿问题。经过不懈努力,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混凝土公司与保险公司自愿分担了赔偿责任并承诺2个月内支付到位。
以调解方式解决本起案件,不仅让死者家属及时得到了赔偿,缓解了他们的经济压力和精神痛苦,也避免了混凝土公司因败诉陷入经营困境;同时也让保险公司在合法合理范围内承担了责任,充分发挥了保险的风险分担功能。案件的成功调解,既是法院平衡各方利益、化解矛盾纠纷的生动实践,彰显了司法为民的宗旨,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借鉴。
法官手记

本案的处理过程中,法院做到案结并不困难,想要当事人事了则殊为不易。切实履行司法职责,要求我们加强对各类纠纷的源头治理,准确把握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这一目标导向,在审判执行中充分考虑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确认、兑现和未来发展,为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在此需要强调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保险公司对责任免除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系法定义务、先合同义务、主动义务,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的目的在于使投保人真正了解保险条款的内容和法律后果,以实现实质的意思自治。但在现实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不乏少数保险业务人员在办理该保险业务时并未就相关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投保人只是在其劝说甚至是诱导之下在投保人声明栏等免责形式证据上签字或盖章,该种情形下则不能认为保险人已经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建议保险公司积极推行保险条款的通俗化和标准化,以便于投保人理解;除对免责条款作清晰明显的提示以外,还应积极引导投保人主动阅读,及时对其概念、内容、法律后果进行明确说明,同时做好书面、视听资料记录;进一步加强保险业务人员专业能力培训,客观如实完善投保人的签字(盖章)确认程序。
同时,也提醒广大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务必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遇到疑问及时向保险人咨询,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