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经常会在新闻中看到汽车在高速公路上因未保持合理车距而发生连环追尾,如果一辆汽车因为追尾前车(本车全责)和被后车追尾(后车全责)造成前后部均受损严重,对于整车损失应该如何主张呢?
4月25日下午,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进行了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驳回了车主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2023年11月,车主周某为名下新购入的一辆奔驰轿车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额26万元。2024年2月,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撞击前车后,又被后车追尾,车辆前后部均受损非常严重。
事故发生后,周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A保险公司赔偿车辆前部损失,经鉴定仅车辆前部损失金额已高达20万元。A保险公司认为,车辆已无维修必要,应当推定全损,并愿意赔付整车损失。但周某却拒绝了A保险公司前后损失一并处理的方案,坚持只主张车辆前部损失,同时表示对于车辆后部损失另行向后车主张。


鉴于彼时车辆尚未实际维修,一审法院基于损失填补原则与维修合理性,酌定A保险公司赔偿周某车辆前部损失14.8万元。周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在车辆经过多次撞击,前后部均受损严重可能推定全损时,周某能否对车辆损失进行“拆分式”索赔?
二审法院经审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出发,认定周某在本案中不得将车辆损失进行“拆分式”索赔,其可待整车损失明确后再行主张。
一、损失填补原则必须遵守
我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明确了保险赔偿范围应以被保险人实际遭受的损失为限,目的在于防止被保险人利用保险而获得额外利益,引发道德风险。周某将车辆损失进行“拆分式”索赔,一方面可能会使其两次累计获赔金额超过车辆实际价值;另一方面还可能会使车辆客观上避免被推定全损,在导致A保险公司丧失对车辆残值处分权的同时让周某再次额外获益。
二、近因原则决定保险责任边界
损失原因的确定对于决定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至关重要,当一个损失结果存在数个致损原因时,则必须确定引起损失的决定性原因。虽然鉴定机构已经就车辆前部损失进行了评估,但并未明确该部分损失是由第一次碰撞造成还是由两次碰撞共同造成。如果仅以车辆前部损失的鉴定金额作为认定A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责任的依据,可能将损害A保险公司潜在的追偿权利,有失公允。
三、诚信原则是保险理赔的底线
通常情况下,被保险人申请保险理赔时都会遵循合理、便捷、高效的处理方式,以期尽快弥补自身损失。将整车作为一个赔偿标的统一处理,对周某而言是最为便捷且成本最小的行权方式,不但有利于其及时获得相应理赔款,还能避免因拆分索赔而可能导致的重复评估、诉讼等一系列问题。而周某却单单就车辆前部损失主张赔偿并提起诉讼,其行为已明显违背一般理性人处事所遵循的便捷、合理、效率原则。不排除周某的真实意图在于从保险价值范围外获得超额赔偿,其行为已经违背了我国保险法第五条所确立的最大诚信原则。
基于以上分析,二审法院认为虽然A保险公司未就本案提起上诉,但囿于周某的行为意在规避法律规定,如不及时制止极易引发行业道德风险,由此带来的危害也远非本案所涉赔偿金额可以衡量,所可能引发的多米诺效应更关乎保险行业能否健康、有序发展,故对此类行为应依法给予否定性评价,遂当庭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一辆几近报废的新车,一场精心策划的“拆分式”索赔,最终没能逃过法院的审查而被依法驳回。该案二审审判长张骥指出,虽然法律允许周某对于第三人侵权造成的损失既可以向A保险公司主张,也可以向后车主张,但周某行使该选择权时并非没有任何限制,尤其是在车辆经过先后两次碰撞已接近全损的情形下,周某应当将两次碰撞所造成的车辆损失进行整体评估,而不得利用选择权将车辆损失进行“拆分式”索赔。
当天,南通中院邀请保险行业协会代表、保险公司代表、评估机构负责人等旁听了本次庭审。借此,张骥法官也再次发出提醒:诚信索赔是底线,投机索赔终将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