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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执行,便执“刑”!江苏首例行政罚款拒执罪案在金湖宣判

交汇点讯 4月28日,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全省首例因拒缴行政罚款构成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被告人孙某被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缓刑六个月,并当庭履行部分执行款项。

该案由金湖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徐俊担任审判员,金湖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周海波作为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庭审中,徐俊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把握庭审节奏,依法有序引导控辩双方充分举证、质证,就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用、法律适用、量刑等问题充分发表意见。庭审各环节衔接紧密、重点突出、程序规范,有效保障控辩双方诉讼权利。

据悉,2019年,孙某因使用未经检疫肉类被金湖县市监局行政处罚,因不服处罚,其先后向清江浦区法院、淮安中院提起行政诉讼、上诉,但均被驳回,且两级法院明确要求孙某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然而,在随后的五年多时间里,孙某始终未缴纳罚款,在法院依法启动强制执行后,明知自己尚未履行生效判决裁定,仍故意通过变更投保人、退保退费等方式,将其名下多笔保险收益提作他用。孙某的行为致使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社会管理秩序。

“被告人孙某,你在有能力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情况下,故意逃避法律义务、转移保险收益、隐匿自身财产,致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在最后陈述环节,被告人孙某再次表示认罪认罚,并自愿当庭履行部分执行款。

该案是新司法解释施行后江苏法院宣判的第一起因拒缴行政罚款构成的拒执罪案件,对于贯彻新司法解释精神、依法惩治拒执犯罪具有很好的示范引领作用,既有效保障了胜诉当事人权益,捍卫了法律权威,又提升了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于英杰 应巧玲

责编: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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