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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与法︱穿拖鞋逛超市意外受伤,责任在谁?

穿拖鞋逛超市不慎被划伤,究竟源于自身疏忽还是商家失职?近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最终判令超市全额赔偿伤者医疗费、并酌情支持误工费,合计2093.47元。

2023年5月,小王穿着居家拖鞋悠闲地步入通州某超市采购。当他正常行走至生鲜区时,突然感觉右脚拇趾被硬物划了一下,定睛一看,原来是生鲜柜下方的铁架上有块铁皮向外翘起,十分锋利,酿成了这场意外。超市的监控清晰记录下小王被铁皮划伤的整个过程。

受伤后,小王前往卫生院治疗,被诊断为足趾损伤。为此,小王找超市赔偿,超市方以“消费者未着规范鞋履”为由拒绝担责,双方协商无果对簿公堂。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涉事超市生鲜区铁架维护失当,翘起铁皮形成明显安全隐患。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超市既未设置警示标识,亦未及时检修设备,存在显著安全疏漏。而消费者着装选择属个人自由范畴,现行法律并未禁止穿拖鞋购物。综上,法院判令超市承担全责,全额赔偿伤者医疗费用343.47元及7天的误工费1750元。

法官说法

公共场所管理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即以积极行为的方式尽力保障具有一定关系的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包括危险预防义务、危险消除义务和发生损害后的救助义务。该义务不可转嫁,不能以消费者着装为由而规避管理责任。

法官提醒

经营者首先应当重视场所内安全隐患,对于已发现的安全隐患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予以消除。另一方面,也需要重视对场所内各项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尽到充分的安全提示和保障义务,并做好突发情况的应急处置。

同时,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与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适应,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因此,作为进入公共场所的社会大众,也应谨慎注意自身安全,防止危险发生。只有实现“管理预防”与“自我防护”的双向强化,才能真正构建公共场所的安全生态。

责编:应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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