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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首次“大修” 涉未成年人法条有何新变化

此次修订新变化

■对14—16周岁以及16—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14—16周岁一年以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依法执行拘留

■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对涉及损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相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明确规定从重处罚

■对因不够年龄不予治安处罚,或者不执行拘留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进一步强调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即使不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也应依法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

 

6月27日上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06年实施以来的首次“大修”,修订历经3次审议、吸纳12万条社会意见,以高票通过。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共6章144条,亮点颇多。“本次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贯彻党中央要求,按照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原则,对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相关规定作了进一步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负责人说。

适当调整对未成年人不执行拘留的规定

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14—16周岁以及16—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这一规定辅之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教育矫治措施,有利于避免拘留所中‘交叉感染’,帮助未成年人悔过自新。但是,实践中有的未成年人故意利用未成年人身份多次违反治安管理被抓获多次、屡教不改,有的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反映强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负责人介绍,对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既不能简单地“一关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本次修改规定,对14—16周岁以及16—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14—16周岁一年以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依法执行拘留。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铁凝认为,规定“既有严的尺度,又有暖的温度”。“规定既延续了保护未成年人和人道主义的立法初衷,同时又留有余地,避免以年龄一刀切,一概不执行拘留,避免传递法不责幼、法不责老的错误信号。”铁凝说。

防范校园欺凌,强化特定场所保护

依法有效治理校园欺凌,长期以来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规定,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对涉及损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相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明确规定从重处罚。同时规定,学校不按规定报告或者处置严重学生欺凌或者其他侵害未成年学生的犯罪的,责令改正,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负责人表示:“这样规定后,能更好发挥公安机关、学校在协同治理学生欺凌工作中的作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止于此。

在完善涉未成年人办案程序方面,此次修订增加规定询问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其监护人不能到场的,可以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其监护人和听取意见;被决定执行拘留的未成年人可以申请听证。

为更好保护未成年人,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针对实践中有的酒吧、歌厅等经营场所存在组织、胁迫未成年人从事陪酒陪唱等有偿陪侍的情况,增加规定组织、胁迫未成年人从事有偿陪侍的治安处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谭天星感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充分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体现了“处罚法定、过罚相当”的精神,提高了治安法治化的水平。

促进专门矫治教育法治化运行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注重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衔接。本次修订规定,对因不够年龄不予治安处罚,或者不执行拘留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进一步强调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即使不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也应依法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纪恒对此表示赞同:“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有助于避免未成年人滑向犯罪深渊,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方式矫正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同时,也进一步明确了公安机关在专门矫治教育中的职责,有助于促进专门矫治教育法治化运行,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在分组审议中,许多委员表达了对营造未成年人“严管厚爱”法律氛围的关注。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肖捷表示:“建议有关方面加强协同合作,在继续深入做好未成年人法制宣传教育的同时,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预防和治理工作。”

记者 林焕新

责编:韩震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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