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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与法︱法院拍板!“烂尾楼”购房者可解除合同,不用还房贷

江苏盐城购房者小陆和小张遭遇楼盘烂尾,房子没拿到却背上75万元贷款。法院最新判决一锤定音:解除购房和贷款合同,开发商须退还首付及已还月供,并承担剩余银行贷款!近日,此案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为全国烂尾楼困局中的购房者提供了一条法律出路。

2021年底,江苏盐城的小陆和小张签下购房合同时,眼底的光亮藏不住。他们刚买了一套118万余元的商品房,首付43万余元,贷款75万元,合同约定2023年12月30日前交房,白纸黑字写着逾期1天就付1天的违约金,逾期30天以上即可解约退款。

起初,小陆和小张每个月兢兢业业还着贷款。然而,某天开始,工地的塔吊锈住不动了。眼看着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悄悄滑过,一直到2024年春天,房子没见着,两人却已咬牙还了贷款本金及利息19万余元。希望熄灭成焦虑:房子短期内也不可能复工了,难道房贷也要背一辈子?

无奈之下,小陆和小张一纸诉状将开发商融某置业公司和贷款银行告上法庭,要求彻底斩断这沉重的负担:一是解除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二是开发商退还首付、已还月供及利息;三是开发商扛起剩余房贷;四是开发商支付违约金一万余元。

开发商承认短期内确实无法交房,同时“喊冤”:“2023年我们就说要解约退钱,是他们自己不肯,我们不该承担逾期交付违约金,贷款利息也该他们自己担才是。”

银行则一脸无辜:“我们是无过错方,按合同放贷,不该承担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责任,借款人和担保人必须接着还钱!”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仔细审查,抓出本案的三个争议焦点:一是购房合同应否解除;二是贷款合同应否一并解除;三是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应如何确定。

法官援引《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违约致合同目的落空,可解约。楼盘长期烂尾、交付无望,解除合同天经地义。

同时,法官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示,购房合同若解除,致使贷款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贷款合同也该解除。

至于钱该谁来出,司法解释规定,鉴于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均已解除,融某置业公司应按约将首付款43万余元及利息,还有已支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19万余元返还给小陆和小张,并支付违约金1万余元,同时承担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的返还责任。法官直言,房子没到手,若仍让购房者扛剩余贷款,权利义务明显失衡。

被告银行不服上诉,盐城中院二审落槌:维持原判!

据悉,此案已被收进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案例库”,成为全国法官裁判同类案件的有力指引。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应巧玲 刘睿琳(实习)

责编: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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