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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议|对员工休息权不能“闭眼”

近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了一起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案件。涉事企业员工上班超8小时后,因疲惫闭眼休息了3分钟,竟遭开除。法院指出,疲惫时闭眼休息是正常生理现象,该员工行为未造成“严重损失”,企业解除合同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判令企业向该员工赔偿近5万元。

现实中,类似企业对员工苛责的情况并不鲜见。从上班时限制员工如厕的次数及时长,到下班后要求员工时刻待命……种种不合理规定,反映出企业对劳动者权益的漠视,暴露了企业法治意识的缺位。尊重员工的休息权,是法律划定的底线。注重人文关怀,尊重员工的合法权益,企业才能在发展的道路上走得更远。

文/杨丽 图/王琪

责编:韩宗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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