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穿行于大街小巷,同为“赶时间的人”,身份却有所不同。有的“众包骑手”自由接单,闲时跑跑;有的“优选骑手”却如同上了“紧箍咒”——平台指令必须执行,严苛考核如影随形。当意外降临,这层身份的模糊外衣,成了维权路上最大的绊脚石。近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对一起“优选骑手”与某外卖平台合作商的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作出二审判决。
“优选骑手”受伤,告了平台合作商
苏州的小阳(化名)深陷此困局。2021年,他还是个随性接单的众包骑手,“想干就干,自由自在”。一年后,为追求更高收入,他辞去工作成为全职“优选骑手”,日收入涨到300余元。当然,代价是手机里多了数个打卡群,高峰期单量、请假提前报备、准时率、完成率……数据指标如鞭在背。
转变不足一月,厄运突至——小阳在送餐途中遭遇车祸导致骨折,构成九级伤残。平台合作商为其申请了职业伤害认定,他领到5万余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一算账,小阳却高兴不起来:若被认定为“工伤”,自己至少能拿到10万余元的赔偿。
“要打卡、有考核,这不就是上班吗?”小阳决心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平台合作商的劳动关系。仲裁未获支持,他又诉至法院,获得一审判决支持后,平台合作商不服又提起上诉。
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面对骑手身份之惑,苏州中院查明,众包骑手与优选骑手差异显著:前者可挑单、可拒单,薪酬按配送完成情况结算;后者则需加入“优选计划”,短期难退出,对平台派单基本无权拒绝,管理考核严格,未达标即降级为众包。
法官指出,认定劳动关系的核心在于“用工事实”与“支配性劳动管理”。这需要综合审视多个关键因素:骑手能否自主决定工作时间和工作量?劳动过程受平台或合作企业管理控制的程度有多深?骑手是否需要遵守工作规则、算法规则、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工作是否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骑手能否决定或改变服务价格?
二审:管理具有明显支配性,劳动关系成立
法官认为,就本案而言,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对小阳形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结合小阳与优选骑手队长的微信聊天记录分析,加入“优选计划”后,小阳接受队长的日常工作管理,包括排班调休,以及队长根据优选计划介绍及申请要求,对小阳在线时长、高峰期在线时长、配送订单数量、准时率、完成率等均有明确要求。队长的上述行为属于代表案涉公司履行职务行为,其管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由用人公司承担。上述管理事实足以体现双方之间具有明显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且上述公司对小阳的管理具有明显支配性特征。
此外,小阳的薪资报酬由案涉站点负责核算,不仅包含按单计酬,还包含其他组成项目,由此反映出案涉公司对小阳的工作情况存在相应考核,并据此与其实际结算薪资报酬。因此,小阳作为优选骑手,其提供的劳动与其所获薪资报酬息息相关,提供劳动后所获劳动报酬亦来源于案涉公司,且构成其主要收入来源,小阳对案涉公司的经济依赖程度高。
综上,法官认定,案涉平台合作公司对小阳形成支配性劳动管理,且小阳就所提供劳动对用人公司具有明显的经济依赖属性,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于是判决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小阳也于本案生效后表示,其在劳动关系确认后,将向人社部门申请撤销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认定,重新按照工伤申报流程进行工伤认定以及工伤等级鉴定。
双重保障下的选择权
本案还触及一个新业态下的特殊问题:小阳在已经获得“职业伤害”认定的情况下,能否再主张劳动关系并申请工伤认定?法院对此给出了清晰思路:职业伤害保障是为了快速救济像外卖骑手这样的新就业形态人员,分散平台风险;而工伤保险则是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上更全面的保障。当两者发生竞合时,如果劳动者确实受到平台的“支配性管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当坚持事实优先原则,赋予劳动者选择权——他们可以选择走职业伤害保障路径,也可以选择确认劳动关系后申请工伤认定,但基于同一事故伤害最终不得同时享受工伤待遇和职业伤害保障待遇。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应巧玲 通讯员 沈军芳 孙丹丹 艾家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