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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发12字评论被拘,当地启动调查

岳阳日报报道,湖南岳阳湘阴县居民肖某良因网上发表有关评论被行政拘留一案,近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

记者从岳阳市委政法委了解到,目前,湘阴县公安局已履行再审判决,并按要求支付人身自由赔偿金。针对该案涉及的执法司法行为,岳阳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启动调查程序,并将依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此前报道

近日,湖南湘阴县人肖某良因发表一句12字评论,被行拘5天于2年后翻案一事,登上热搜。

肖某良称,2023年7月5日上午,他刷到一条内容为消防车救援画面的30秒视频。视频发布时,湘阴县部分街区正在进行统一门面房广告招牌样式的改造等,于是他在评论区留言:

2天后,肖某良接到了湘阴县公安局的传唤,对方称其发布的12字评论为不实言论,“在网络上起哄闹事,并引发1人回复,6人点赞。”

湘阴县公安局告知肖某良,他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其处行政拘留五日。

拘留结束后,肖某良因不服湘阴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3年12月,汨罗市人民法院“驳回肖某良的诉讼请求”。

汨罗市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提到,肖某良发表的言论系对统一制作门店招牌的行为发泄不满情绪,系不当言论。

特别是在明知已有多人在短视频下方针对特定的政府领导个人发表了诋毁性的评论后,作出进一步贬低政府形象的评论,导致6人对其评论点赞,一人承接上方评论区评论意见针对特定的领导个人继续发表诋毁性的言论攻击,无端损害他人声誉。

肖某良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4年4月1日,岳阳中院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肖某良依旧不服判决,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遂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5年6月2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

“被申请人湘阴县公安局以肖某良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过罚明显不当。应予撤销。”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实施寻衅滋事行为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肖某良发表该评论虽不当,但该评论并没有具体的指向对象,其评论下有六人点赞、一人评论,社会不良影响轻微,可以予以批评教育,但认定为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寻衅滋事的证据不足。

责编:夏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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