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摸清新时代 “三农” 家底,江苏部署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

交汇点讯 近日,省政府印发《关于做好我省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要求,对我省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进行部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规定,农业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尾数逢6的年份为普查年度。国务院决定于2026年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本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26年12月31日24时,时期资料为2026年年度资料。

此次普查主要调查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农业生产条件,主要包括农业从业人员、土地利用和流转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等;二是粮食和大食物生产情况,主要包括粮食和经济作物,肉蛋奶等畜产品,林产品、水产品等;三是农业新质生产力情况,主要包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现代设施农业、智慧农业等;四是乡村发展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建设以及乡村治理等;五是农村居民生活情况,主要包括农户家庭情况、生活质量等。

普查的对象为我省范围内的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此次普查将采用全面普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和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普查工作质效,提升普查数智化水平。

根据通知,省政府设立江苏省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全省农业普查工作,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负责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是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征程上开展的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对于全面摸清新时代我省“三农”家底,科学制定“三农”政策,推进农业现代化走在前,高水平建设农业强省,具有重要意义,需要广大普查对象的支持和配合。普查对象要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普查资料或者迟报、拒报普查资料。普查人员要如实搜集、报送普查资料,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普查工作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普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李晞

责编:王建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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