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被撞,丈夫拦停逃逸者致其骨折,反而被告上法庭索赔40万元——这起看似“伤者必有理”的纠纷,于近期迎来了法律的判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认定,丈夫袁先生的行为符合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应予以免责,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后果不承担责任。
事发当天,朱女士骑电动自行车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上,被后方超车的老付撞倒。老付没有停下,反而骑车逃离。丈夫袁先生见状立即上前阻拦,在拦截过程中,因电动自行车失衡,老付倒地骨折。事后,老付报案称遭袁先生殴打,但鉴定结果显示,其伤情系车辆压砸造成,并非徒手击打所致,公安机关未予刑事立案。而后,老付告到法院,称袁先生突然拦下自己,并拽电动自行车车头和自己的胳膊,导致自己被电动自行车压砸受伤,袁先生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40余万元。
一边是肇事逃逸方受伤索赔,一边是丈夫护妻心切出手阻拦,双方各执一词。承办法官冯娇君在审理过程中感到责任重大:从情感上讲,丈夫的行为合乎情理;但从损害结果看,老付确实受了伤。如果简单按一般侵权处理,让袁先生承担赔偿责任,不仅当事人难以接受,也偏离了公众对正义的期待。
案件审理一度陷入僵局。法官注意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了“自助行为”制度:合法权益受侵害,情况紧迫来不及请求公权力保护时,受害人可在必要范围内采取合理措施,但应立即请求国家机关处理。该条款的本意是赋予公民在紧急情况下有限的自我保护权利,但其适用通常限于“受害人”保护“自身”权益,且措施一般是扣留侵权人财物。而本案中,实施拦截的是受害人的丈夫,对象是肇事者本人,能否适用“自助行为”成为关键难点。
为准确认定法律适用,杨浦区人民法院组织召开专业法官会议,并邀请高校法学专家参与研讨。经过多轮论证,最终形成共识:与受害人存在利益相关性或一致性的其他人,也可以实施自助行为。袁先生与朱女士是夫妻关系,袁先生看到妻子被撞倒,出手拦停肇事者,是为了保护夫妻二人共同权益,符合利益一致性,可以纳入自助行为的范畴。
法院同时认为,老付作为肇事逃逸方,存在不法侵害在先,是纠纷的源头所在。在面对不法行为时,合理的自我保护是法律赋予的正当权利。袁先生在拦截中虽造成对方受伤,但该后果是在阻止违法逃逸过程中发生,并非故意伤害,且拦停后并无其他过当行为,并及时报警,不应由袁先生承担责任。考虑到袁先生自愿补偿2万元,法院予以认可。
这一判决打破了“伤者必有理”思维,拓展了“自助行为”的司法适用边界,强化了“守法者应受保护、违法者须担后果”的社会共识,也为类似情形提供了裁判参照。裁判的背后,是司法者对法律精神的深刻把握,也正向引导公众在面对复杂情况时,正当合理地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益。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应巧玲 实习生 胡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