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汇点讯 9月2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全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其中一起快递公司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案,明确了此类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提供了重要司法指引。
据悉,2023年6月,某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核查发现,甲、乙等5家快递公司及共同成立的快递总公司,涉嫌通过串通方式操纵快递揽件价格,随即立案调查并提取相关证据。经查,2021年3月,5家快递公司负责人签署《快递总公司董事约定》,约定共同出资成立总公司并移交报价权限;2022年2月总公司成立后,通过微信群、会议等形式统筹经营,统一制定揽件价格、分配快递单量,并进行成本利润分析。此举导致电商企业,尤其是中小电商议价权缺失,市场公平竞争受到影响。
2024年2月,某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相关条款,认定5家快递公司及总公司构成“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因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结合企业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的情节,对6家主体各罚款15万元,总计罚款90万元。
后快递总公司及甲、乙、丙三家公司不服处罚,经行政复议维持原决定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中快递总公司及丙公司撤回起诉)。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甲、乙公司诉求,甲、乙公司上诉后,泰州中院二审进一步明确:经营者虽享有自主定价权,但需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5家快递公司主观有串通故意,客观通过成立总公司形成利益共同体、统一调价等方式操纵价格,损害电商与消费者权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市场监管局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罚适当,故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明确指出,串通操纵市场价格行为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目标相悖。市场监管部门的依法查处,既划清了经营主体的合法边界,也引导企业依托创新与服务质量发展;人民法院对违法行为构成要件的精准认定,更为构建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顾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