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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预付卡业务管理规定,南京市市民卡支付被罚8.5万元

新华日报财经讯  10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表显示,南京市市民卡支付有限公司因违反预付卡业务管理规定,被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警告、通报批评,并处罚款8.5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南京市市民卡支付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是一家以从事金融业为主的企业,注册资本10615万元,已于2017年完成了战略融资。该公司于2011年8月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业务范围覆盖江苏省的预付卡发行与受理。根据支付业务类型重新划分后,南京市市民卡支付有限公司的业务类型已变更为江苏省范围内的“储值账户运营Ⅱ类”,支付牌照有效期至2026年8月28日。

记者注意到,这并非南京市市民卡支付有限公司首次面临监管处罚或合规挑战。2018年4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南京市市民卡有限公司因“违反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被处罚款3万元。当时一同被罚的还有双乾网络支付有限公司和江苏瑞祥商务有限公司。

更早的2012年,该公司就曾因退卡手续费问题被消费者告上法庭。当时,消费者于锋在办理公交卡退卡时,被工作人员告知不仅不能退还办卡时的30元押金,还要收取卡内余额10%的手续费。于锋将南京市市民卡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8元手续费,并确认《金陵通记名卡办理规定》中“退值按余额的10%收取手续费”的条款无效。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判决退款手续费条款对于锋无效。法院判决后,南京市民卡公司对《金陵通记名卡办理规定》进行了修改,删除了市民在办理退值时“余额退还,同时按余额的10%收取手续费”这一旧条款。

预付卡业务一直是支付监管的重点领域。近年来,监管部门对支付机构的合规经营要求不断提高。

从南京市市民卡支付有限公司的历史违规情况看,其违规行为涉及预付卡业务管理、支付服务管理等多个方面。2012年的退卡手续费纠纷反映了当时预付卡行业存在的不合理收费现象,而法院的判决则明确了格式条款对消费者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原则。2018年的处罚则体现了央行对支付机构遵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监管要求。2025年的最新处罚再次表明,监管部门对预付卡业务的合规管理保持高度关注。随着支付行业监管日趋严格,预付卡业务需要面对的是更加完善的监管框架和更加严格的执法力度。

新华日报·财经记者  詹超

责编:朱禹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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