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要给群众一个明白,也要还干部一个清白。今年以来,盐城市纪委监委,从“降低认定门槛”入手,综合考量诬告陷害行为的严重性、举报人所捏造事实的性质及主观意图、悔过态度等情节,惩治诬告与澄清正名并举,已对23个党组织、184名党员干部开展澄清正名,查处诬告陷害9起。
一纸澄清,传递的是“为负责者负责、为担当者担当”的鲜明信号。然而,网络中不乏这样的声音:“干部天然受群众监督,举报是群众在行使监督权。若查处诬告者,会提高群众的心理门槛,不利于民主监督。即便举报不实,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若干部清清白白,何惧脏水?”这些说法有可取之处,但也夹带多重谬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对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的批评、建议权,针对其违法失职行为,也有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同时也强调,公民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今年一季度,全国纪检监察机关接收信访举报83.4万件次,经筛选处置问题线索50.2万件,成案率43.8%,立案22万件、同比上升18.2%。这些数据充分说明,这些监督举报,对纪检监察机关发现线索、开展纪律审查有着重大帮助作用。
但也要看到,故意捏造“黑料”、恶意造谣中伤,以信访举报之名行诬告诽谤之实的事情时有发生,让一些党员干部蒙受“不白之冤”,背上思想包袱。不冤枉好人,也不放过坏人,就得划清正当举报、错告与诬告边界。其关键,在于举报内容的真实性与举报动机的合理性。错告者往往是对政策理解偏差或有误解,得到充分解释后能消除疑虑。诬告则是借民主监督之名、行打击报复之实。过往实践中,不乏别有用心者浑水摸鱼,或故意捏造问题线索,或故意“上纲上线”,有些虚假挂名,还有的获得反馈澄清后仍重复举报。
虽然说“身正不怕影子歪”,但若让清白者面对不实举报也得“无则加勉”,不惧“被泼脏水”,不在意被诬告,不但是道德上的苛责,也会形成公共规则隐患。因为,它既暗示不实举报是促进被举报者“进步”的工具,也忽视了当事人的正当权利。谣言千里、辟谣跛脚。倘若诬告零成本、澄清高成本,哪怕最终澄清,只要调查程序启动,当事人不可避免要承受声誉折损、道德压力和机会成本。听之任之,不仅会扰乱纪检监察工作,也将挫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甚至破坏当地政治生态。
祛邪必须扶正,激浊方能扬清,还被诬告干部清白,就得理直气壮。对属实举报,一路绿灯;对恶意陷害,露头就打。厘清“监督”与“陷害”的边界,对查证属实的诬告行为,依规依纪依法从严处理,并公开通报典型案例,切实让“诬告必究、代价沉重”形成广泛社会震慑。此外,还要健全澄清机制,畅通正名渠道,及时为受到不实举报的干部澄清事实、恢复名誉,做到还清白者清白,让造谣中伤者暴露于阳光之下,无处遁形、难逃追责。当然,社会上一些杂音也提醒公职人员,公众对“更高标准、更严监督”的期待水涨船高。君子不立于危墙之下,唯有把“严”字写进日常,把“慎”字融入用权,才能既不负众望,又保护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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