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江阴高铁站出站,江阴市人民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一法庭(简称“长一庭”)庭长黄剑,总会习惯性地抬眼向南望去,不远处的花山绿树成荫、满目葱茏,可谁能想到,非法采矿曾在这里留下大片“生态伤疤”。“你看现在多好,满眼都是绿,春天还有候鸟来这儿歇脚!”黄剑的语气里满是欣慰。
2019年7月,江阴市法院长一庭正式成立,管辖无锡市(不含宜兴市、滨湖区、新吴区),苏州太仓市、张家港市、常熟市,常州市(不含武进区),镇江市(不含句容市)的环境资源案件,黄剑成为首任庭长。“十四五”以来,他带领团队审理了超千起环境资源案件,亲身见证了5年来长江生态的蝶变。
一起环境污染案件往往涉及刑事追责、民事赔偿、环境修复以及行政监管部门的责任问题,审理过程极为复杂,而且侵害行为牵涉公共利益,又关乎生态环境的状态和功能的恢复,案件审理要求高、专业性强。彼时,跨区域协调、部门间协作不够顺畅。法庭成立没多久,就接到一个“烫手山芋”:某地化工园区通过排涝站直接向长江非法排污。案件办理不仅要跨区域协调,还涉及行政机关履职问题,推进起来处处受限。
“有的案件法律规定不是很明确,我们只要没私心,出发点是把生态环境保护好,不违背法律精神,就应该大胆判。”黄剑和同事们硬是顶住各方压力,一步步推动查清事实、协调沟通。当这起在过去“根本办不下来”的案子顺利办结时,黄剑由衷地感慨:“集中管辖的好处就在这,它能真正打破地域壁垒,让我们跳出‘一地之限’,实现跨行政区划、全流域的环境资源保护。”
5年来,在黄剑带领下,长一庭啃下了一个又一个“硬骨头”,审理了多起中央生态环保督察交办案件,其中不乏在全省甚至全国产生广泛影响的标杆案件。复兴船舶公司修船时,把属于危险废物的废钢砂堆在江边,江水一涨一落,废钢砂就被冲进了长江。现场无法还原,排污量如何确定?在法庭建议下,办案机关创新邀请专业机构开展实验,一次次测算、反复论证,最终确定了排污量。在此基础上,长一庭在民事部分首次适用民法典污染环境惩罚性赔偿条款,判决复兴公司承担环境修复费用、环境功能性损失费用等452万元,并承担惩罚性赔偿金11.46万元,让违法者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通过重拳惩治,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势头得到有力遏制:非法捕捞案件在高峰时期的2020年多达90多件,2023年跌至29件,较长江十年禁捕专项行动实施前下降69.15%,今年已降至4件;曾经涉案金额超亿元的非法采砂案件,在持续打击下,如今也呈断崖式下降。
案件办理的过程,也是多部门协同治理能力提升的过程。在污染环境案件中,曾出现这样的窘境:一些行政机关认为涉案危险废物需等法院判决生效后才能处置,导致废物在仓库里堆积时间过长,产生的仓储费甚至比后续治理费还高,稍有不慎还可能造成二次污染。在长一庭持续推动下,如今各方已逐步形成“协同治理”共识:案件侦查阶段即对接处置机构,依法固定证据时同步推进污染物处置。如今,长一庭受理的污染环境案件中,超90%案件的污染物在起诉至法院时已处理完毕。
“不同于其他审判领域,依法公正裁判只是环境资源审判的‘底线’,抚平生态‘伤口’、恢复绿水青山,促进生态环境治理有序有效推进,才是最终目的。”黄剑以非法采矿案举例,过去的裁判理念是,破坏了多少山体,就赔偿多少矿产资源损失;长一庭坚持以恢复性司法守护生态环境,针对不同损害类型,创新采取当事人自行修复+缴纳履行保证金、当事人自行修复+劳务代偿以及责任人赔付资金后续开展替代性修复等多元方式,让受损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治理。
花山非法采矿案就是一例典型:法庭不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责,还判令其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开展采坑回填、覆盖种植土、栽植绿化等修复措施并最后通过验收。目前,长一庭已在江阴利港窑港口、镇江世业洲等地建了6个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将长江非法采砂案件中收缴的生态修复金创造性地用于长江国家文化公园(江阴段)的堤岸整治,让江岸焕发新生机。
如今“十四五”即将收官,“一江春水向东流”的美好愿景,已经变成了可触可感的现实。最让黄剑惊喜的是,长江特有的“微笑天使”江豚在江阴大桥附近水域出现频率明显增多。“现在一有空就会去江边散步,看着江水一天天变绿,江面上的水鸟多了、鱼虾也多了,就总会觉得,我们干的环资审判这活儿,特别有意义。”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顾敏 实习记者 叶润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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