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发”遇工伤,维权难在哪
——从南通一起案例看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障如何破局
《2024年度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公报》显示,截至2024年末,全国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超3.1亿人,占总人口的22.0%。在老龄化程度持续加深的背景下,老年群体的社会参与方式也在悄然变化,越来越多的“银发打工人”活跃在餐厅服务、超市理货、工厂操作等岗位上,用劳动补贴家用、发挥余热。这些超龄从业者虽和年轻员工承担着相似的工作任务,然而一旦在工作中遭遇意外受伤,却常因“超龄身份”“政策衔接不畅”等缘由陷入维权困境,一场工伤纠纷往往要经历仲裁、诉讼的多轮拉扯,耗时耗力却难有结果。
近日南通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70岁老人与某工艺品厂工伤认定纠纷案件,正是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难题的缩影。该案的来龙去脉与最终破局过程,也为理解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现状提供了真实样本。
一场车祸引发的三年拉锯战
2019年5月,64岁的兰奶奶为补贴家用,入职海门某工艺品厂当操作工。2022年6月30日,兰奶奶下班途中被汽车撞倒,经抢救虽脱离生命危险,但脾脏被切除、肋骨两处骨折畸形,留下终身后遗症。交警部门认定兰奶奶负事故次要责任,厂方也确认兰奶奶在该厂从事现场操作工作。
2023年2月,兰奶奶向南通市海门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区人社部门调查后认为其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情形,依法认定为工伤。但厂方提出异议,先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从海门区政府到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再到南通市中院,进而提出再审申请,今年1月江苏省高院裁定驳回。
然而,行政程序虽明确了工伤认定结果,核心的赔偿问题却迟迟未能解决——双方的分歧聚焦在“超龄是否影响工伤认定”。劳动仲裁部门裁定厂方支付6.2万余元,厂方仍不服,又提起民事诉讼,同时向南通市检察院申请行政检察监督,原本有望推进的纠纷再陷僵局。
针对兰奶奶的案子,南通市检察院与海门区检察院组建联合办案团队,“要是走民事诉讼一审、二审、强制执行,还需要漫长的司法过程,老人身体和经济状况都耗不起。”海门区检察院检察官李志民坦言,办案团队在走访中了解到,兰奶奶与老伴年事已高、疾病缠身,每月药费开支不小,家庭经济十分困难。为此,办案团队多次对接民事诉讼承办法官、双方代理律师,从法律规定、老人困境、企业诉讼成本等维度协调沟通。
终于在今年7月,兰奶奶与工艺品厂负责人达成和解,厂方当场支付5万元工伤赔偿款,并主动撤回了此前提交的行政检察监督申请与民事诉讼。“真没想到,我这把年纪的工伤纠纷,还能这么圆满解决。”兰奶奶激动地对检察官说。
“最近,我们协助兰奶奶申请的5000元慈善救助基金,也顺利发放到她的账户。”该院检察官助理齐宏博告诉记者。至此,这起耗时三年、牵涉劳动仲裁、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三大程序的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纠纷,终于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超龄劳动者能享受工伤保障吗
记者梳理多起类似案例发现,“超龄”确实是不少工伤纠纷中核心的争议点,而争议的本质,在于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究竟该界定为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这两种关系对应的维权路径与结果差异显著:若认定为劳动关系,可走工伤认定流程,工伤认定以无过错责任为原则,职工的一般过失不影响赔偿,工伤认定由人社部门依职权作出,职工只需证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要素;若认定为劳务关系,只能按民事侵权索赔,劳动者需要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过错”,而这些证据往往被用人单位掌握,取证尤为困难。
更关键的是,从赔偿金额来看,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也存在明显差距。一位业内人士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在江苏省,以五级工伤为例,职工可享受的补助金主要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具体金额需结合“本人工资”“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及政策标准综合计算。这么算下来,一次性补助金的总额往往高于人身损害赔偿金额。此外,有企业负责人也在采访中向记者坦言,超龄劳动者即便通过民事诉讼胜诉,也可能因企业经营困难等问题,面临赔偿款难以执行到位的尴尬处境。
在现实用工场景中,许多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经建立长期稳定用工关系,发生工伤,却因“超龄”难获同等权益保障,这显然与公平原则相悖。
“设定法定退休年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而非剥夺其工伤保险权益。”针对兰奶奶的案子,南通市检察院与海门区检察院组建联合办案团队,李志民告诉记者,办案团队检索大量类案后认为,劳动者年龄并非工伤认定的直接否定因素,只要符合工伤认定的核心要件,超龄劳动者同样有权享受工伤保障。
这一结论并非个例判断,不少地区的司法判例已为超龄劳动者的工伤保障提供了参照。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则典型案例,63岁的肖某受雇于某消毒公司从事杂务工作,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其事故伤害为工伤。但公司主张肖某系退休人员,公司无需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法院经审理认为,肖某事故已被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而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应按照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和标准向其家属支付费用。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共计718556元。
破解超龄维权难题需不断深化制度完善
兰奶奶的纠纷虽解决,但如何从个案破局走向制度完善,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除了各地判例明确了用人单位对超龄劳动者的工伤保险责任,实际上,近年来多部门出台的法律法规文件,也在不断为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扫清障碍。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共同推进社会保障领域行政争议预防与实质化解的座谈会纪要》明确提出,“将更多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是立法目的,用人单位招用超龄劳动者应保障其工伤权益”。今年7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而9月1日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更是废止了之前“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超龄劳动者一律按劳务关系处理”的旧规。
国内部分地区在保障超龄劳动者权益的实践中,开始不再过分纠结于“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界定之争,转而通过政策调整与探索,为超龄劳动者参与工伤保险开辟路径。例如,江苏省规定对于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年龄不超过65周岁、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就业人员,用工单位自愿为其参加工伤保险;上海市允许65周岁以下超龄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广东省则直接取消了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的年龄上限,无论是在工厂打工的农民工,还是在公司返聘的技术专家,只要单位愿意参保,工伤后都能走工伤保险报销。
“这些政策不仅为超龄劳动者的工伤权益提供了保障,实际上也降低了企业的用工风险。”李志民建议,企业应多关注地方出台的补充保险政策,主动考虑为超龄劳动者单独缴纳补充工伤保险。因为从司法实践来看,一旦超龄劳动者的情况符合工伤认定条件,若未提前通过保险转移风险,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不小的经济压力。
对于超龄劳动者自身而言,也需要清晰认识到法律对自身权益的保障作用。“只要实实在在地存在劳动关系,就该享有工伤权益保障。”办案人员的这句话,或许正是解决超龄劳动者工伤维权难的核心逻辑。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卢晓琳 颜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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