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公安部组织起草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向社会征求意见。该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有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拟在征求意见稿发布后6个月正式实施,替代现行的GB 7258。
对于电动门把手,“征求意见稿”新增了更详细的要求。
11.5.3
装备电子控制式车门锁止系统或自动激活式车门锁止系统的汽车,当不可逆约束装置展开时或动力电池发生热事件时,非碰撞侧车门应自动解锁。
11.5.4
汽车每个车门(不包括尾门)应配置具备机械释放功能的车门内把手,应能在不借助外部工具的情况下,通过具备机械释放功能的车门内把手释放门锁并开启车门;若装备电动式车门内把手,应同时配备具有机械释放功能的车门内把手作为机械应急车门内把手,并在机械式解锁和开启装置附近设置相应醒目的标志。汽车每个车门(不包括尾门)应配置具备机械释放功能的车门外把手,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在锁止装置处于锁止状态时,发生不可逆约束装置展开或动力电池热事件等事故后,非碰撞侧车门应能在不借助工具的情况下,通过车门外把手开启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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