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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获全面修订 立法层面首次明确提出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

11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经全面修订后的《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次日,省人大常委会把条例新闻发布会安排在了科创一线——南京师范大学科学技术研究院。

让科技人员吃下“定心丸”

《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于2000年施行、2010年修正。“现行修订已过去15年时间,在权属关系、利益分配、激励机制、转化路径等方面已不完全适应形势发展和现实需求,尤其是缺少全链条、全流程贯通的制度设计和规定。”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委员邵进介绍,本次全面修订在解决问题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科技成果转化全链条推进机制。

与其他省份同类法规相比,修订后的江苏省条例注重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更加突出法治思维和改革精神,固化了经实践检验成效显著的改革成果,积极回应各类主体的诉求关切,有效调节成果转化中的权属界定、利益分配等问题。“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让科技人员吃下‘定心丸’、解除后顾之忧,充分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创造的旺盛热情和澎湃动能。”邵进说。

条例发布会上,省科技厅、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有关人员也应邀参加。“目的是第一时间把法规精准传达到科技创新一线。”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史国君说。

南师大科研院副院长沈飞注意到,条例新加入“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推进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工作”的条款,这是全国范围内首次在法规中明确要求推进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工作。他十分关注制度设计背后的考量。

“这释放出大力推进赋权改革的强烈信号。”省科技厅副厅长刘波解读说,该规定意在将权属清晰、应用前景明朗、承接对象明确、科研人员转化意愿强烈的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同时支持其他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显示出大力推进赋权改革的担当。

为保障制度落实,条例进一步明确,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的,所在单位应当与科技成果完成人书面约定所有权份额、使用权期限、收益分配比例及方式、转化时限、转化成本分担、转化情况报告、离职后的权利义务以及纠纷解决等重要事项。刘波表示,接下来全省高校院所要就此细化操作流程,并抓紧落实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先使用后付费”等配套制度。

为每个创新主体“量身定制”转化方案

科技成果转化涉及各类创新主体,条例对涉及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专业服务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及外资研发中心等均有“量身定制”的规定。

以研究开发机构和高校为例,条例规定单位对科技成果转化方式、是否进行资产评估可自主选择,也就是从法规层面赋予了研究开发机构、高校自主选择成果转化路径的权力。对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条例进一步强调,单位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对单位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等方式形成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整体考核,不再单独进行考核,并设定风险容忍度。“这进一步减少了成果转化的制度障碍,提升了单位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刘波解读说。

对于企业,条例明确要“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导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如在应用类科技项目上,条例要求发挥企业在研究开发方向选择、项目实施和成果应用中的主导作用,并规定政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承接转化重大创新项目、承接转化科技成果形成的重点新产品、建立企业研究开发机构等方面给予财政资金资助、奖励等政策。条例还明确支持科研院所以先使用后付费方式将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同时支持为先使用后付费方式转化科技成果提供担保、保险服务等进一步释放中小微企业创新活力。

对于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服务机构、外资研发中心等,条例明确支持培育优质市场化服务机构,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多样化服务,支持发展新型研发机构,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条例专门强调了要加大对外商投资在江苏设立外资研发机构开展科技研发创新活动的支持力度,鼓励其参与省内搭建的科技成果对接平台,进一步从全链条的角度对成果转化的各个主体进行了支持。”刘波说。

奖励作出重要贡献人员比例不低于净收入70%

科技成果转化涉及权属界定、评估定价、转化实施、收益分配等多环节、多主体,这次修订根据创新过程中的实际问题进行了针对性回应。比如权属界定上,条例明确了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单位对科技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和职务科技成果的权益,即前者的有关权益归属项目承担单位,后者的有关权益归属单位。

条例以专章规定了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对一般科技成果、职务科技成果赋权转化的路径进行了全面细化,力图从法规上解决“不会转”的问题。其中要求,健全多元化科技成果市场交易定价模式,通过多种途径推广标准化评价,提高科技成果评价活动的公开透明度;还要求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应当履行职责,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组织和协调,建立覆盖科技成果转化全流程的管理制度,促进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也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鼓励科技型企业通过发行科技创新债券等方式,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金融支持。

在收益分配阶段,条例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管理和使用;在没有单位规定或双方约定的情况下,用于奖励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的比例不低于净收入的70%,并规定给予的奖励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计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递延缴纳所得税等优惠措施。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陈月飞/文 曹伟/图

责编:方思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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