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1月30日举行的“数据权益司法保护前沿研讨会”上,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院长、讲席教授孔祥俊就2025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新增的“数据保护专条”进行解读。他指出,该条款是数据保护立法的重要突破,首次在法律层面和实体规范上,落实《民法典》第127条宣示性规定的法律规定。
孔祥俊介绍,数据保护专条的演变经历了从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到国家立法的过程。2025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第3款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欺诈、胁迫、避开或者破坏技术管理措施等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的数据,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该条款虽仍置于“互联网专条”之下,但其独立性显著,标志着不正当获取、使用数据行为已单独成为一类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数据权益保护定位方面,孔祥俊指出,该条款通过禁止侵害行为实现保护目的,其构成要件包括不正当手段、受保护数据的适格性及损害后果。他强调,“合法持有的数据”包括原始数据集合与数据产品,且必须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规定。
针对不正当获取与使用行为,孔祥俊解释,实践中常见的方式包括破坏技术措施、违反平台协议、欺骗等。他特别指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管理措施”不限于高技术手段,也包括非技术性管理措施。
在数据保护的例外情形中,孔教授提出四类可能情形:一是可从公开渠道自由获取的数据;二是使用数量不足以造成实质性损害;三是不与权利人正常经营冲突;四是以诚信方式使用的其他情形。他强调,数据保护需要平衡权益保护与数据利用,避免过度排他性阻碍技术创新与公共利益。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王子钰 韩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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