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在“数据权益司法保护前沿研讨会”上,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主任崔国斌教授在会议间隙接受记者采访时,系统阐述了企业数据在中国法上的五种核心保护路径,为数据权益司法保护提供专业指引。
崔国斌指出,企业数据集合即便部分条目源自公开领域,只要收集投入形成竞争优势并采取保密措施,就可纳入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范畴。这一判断打破了“单个数据公开则整体无秘密性”的认知误区。
紧接着,崔国斌教授详细梳理了企业数据目前的五种保护路径:其一为著作权保护,若数据集合的编排体现独创性,可作为汇编作品维权,不过此路径受限于数据的创造性程度;其二是商业秘密保护,这是适用最广的路径,数据集合满足“不易获取、具有商业价值、采取保密措施”三要件即可获得保护,淘宝“生意参谋”衍生数据获保护即属此类;其三针对公开数据集合,若无法通过前两种路径保护,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规制恶意复制行为;其四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数据保护专条的专门保护,针对他人破坏技术措施获取数据的行为;其五为数据产权登记保护,虽立法依据尚待明确,但企业可积极尝试。
谈及企业数据开放与保护的平衡难题,崔国斌建议,企业数据后台需要建立严格访问控制制度,前台应通过反爬虫技术限制数据获取量,同时借助用户协议和员工保密协议构建全链条保护。数据保护与开放并不矛盾,关键是划定合理边界。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张红 韩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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