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在“数据权益司法保护前沿研讨会”上,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张伟君教授分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数据专条的现实意义。
在“数据保护专条”出台之前,我国对数据权益的保护主要依赖《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一般条款、商业秘密条款以及2017年增设的互联网专条。然而,这些条款在应对日益复杂的数据纠纷时显得力不从心,尤其是在数据抓取、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妨碍、破坏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判断上存在争议。
张伟君说,2025年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数据保护专条”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欺诈、胁迫、避开或者破坏技术管理措施等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的数据,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根据这一规定,构成非法获取或使用数据行为,不以“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为前提,因此更有利于保护数据持有者的合法权益。其他方面保护范围也进一步扩大,如“获取、使用”为并列行为,意味着即使数据获取合法,也可能因超范围使用而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后果方面,除了“实质性替代”他人产品,不合理增加对手运营成本、影响正常经营等行为也可构成违法。
“数据保护专条的保护对象是‘合法持有的数据’,但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仍然存在技术管理措施范围、商业价值认定等争议,和商业秘密保护条款的应用上也有一定的争议。”张伟君认为,数据专条与商业秘密保护并不互斥,并不不需要强制”二分“,“以2018年淘宝诉美景案和2025年淘宝诉‘小旺神’案为例,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更有利于自身的条款,所以数据专条和商业秘密保护实际也是一种有益的互相补充。”
张伟君指出,“数据保护专条”的设立填补了数据权益保护的立法空白,平衡了数据利用与权益保障。它既强化了对数据持有者权益的保护,也为数据合理利用划定了边界,未来将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形成更清晰的裁判标准,助力构建公平、健康的数据流通生态。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刘雨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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