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5年度十大案件”宣传活动正式启动,网络投票环节已于12月4日开启。经过广泛征集,50件候选案件进入网络投票环节,其中,江苏4件入选。
活动由最高人民法院、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联合主办,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新闻中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共同承办。评选范围为2024年底至2025年全国法院审理的案件,将从中评选出十大案件及十大提名案件。
进入网络投票环节的候选案件覆盖刑事、民事、商事、知识产权、行政、审判监督、执行等多领域,集中展现了全国法院一年来深入推进审判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方面的成果。公众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微博、中国法院网、天平阳光APP、央视新闻“两微一端”等各大网络平台参与投票。活动最终结果将于2026年2月中旬通过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一套播出的特别节目揭晓。
江苏入选案件
案例6
全国首例确认“试管婴儿”享受工亡抚恤金案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泽诉称:郭某与陈某亮共同在医院进行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胚胎培育成功后,在准备胚胎移植手术期间,陈某亮因工死亡。后郭某经诉讼并获法院支持后接受胚胎移植手术,生育陈某泽。陈某泽向江苏省淮安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淮安市社保中心)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该中心认为陈某泽不属于遗腹子,因此对陈某泽的申请不予受理。故请求判令被告淮安市社保中心支付2021年1月17日起至原告陈某泽年满18周岁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并根据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被告淮安市社保中心辩称:陈某亮工亡时,陈某泽尚为体外受精卵形态,不属于遗腹子。本案无类似先例,现行法律、法规亦无明确依据。淮安市社保中心依据“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故对其申请不予受理。如在工亡时间上随意延长享受待遇时点,将体外受精卵作为胎儿扩大适用上述条款,会给工伤保险基金带来不可预测的支付风险,也违背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宗旨。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陈某泽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7日,陈某亮与郭某登记结婚。因不孕不育,两人于2019年11月在淮安市某医院接受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淮安市某医院为其冷冻胚胎9枚。2019年12月在接受胚胎移植前,陈某亮因工受伤后死亡,并被认定为工伤。因陈某亮死亡,医院拒绝为郭某实施胚胎移植,后经诉讼,法院判决医院继续为郭某实施胚胎移植。判决生效后,郭某于2020年5月5日接受胚胎移植,并于2021年1月17日生育一子,起名陈某泽。2024年4月1日,郭某在淮安市某医院签署《声明》一份,明确将剩余8枚胚胎全部销毁。2024年5月10日,郭某代原告陈某泽向被告淮安市社保中心申请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淮安市社保中心认为陈某亮工亡时,陈某泽尚为体外受精胚胎形态,不属于遗腹子,也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职工工亡后,其遗孀通过解冻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怀孕产子能够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故于2024年6月28日作出《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决定书》。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31日作出(2024)苏0812行初468号行政判决:一、撤销被告淮安市社保中心于2024年6月28日作出的苏0899工伤不〔2024〕4号《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决定书》;二、责令被告淮安市社保中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陈某泽2021年1月至2025年4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人民币61407.52元,并自2025年5月起根据江苏省人社部门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规定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至其年满18周岁时止。
推荐理由:
该案涉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与工伤保险制度交叉的前沿法律问题,在现行法律、法规空白的情况下,回归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本意,通过深入的法理分析和法律解释,结合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理原则、尊重生命的伦理要求和鼓励生育的国家政策,确立了“职工生前与配偶通过合法医疗程序保存冷冻胚胎,工亡后其配偶经胚胎移植手术娩出的子女,属于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这一裁判规则,保障了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填补了法律空白,回应了社会对科技发展带来的伦理法律问题的关切,弘扬了尊重生命、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全国法院审理类似前沿案件提供了极具价值的参考范本。
案例9
发出“信用修复证明书”
助“诚实而不幸”者重获信用案
基本案情:
2018年,卫云培因上游发包方拖欠工程款,资金链断裂欠下外债,被起诉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账户被冻结、车辆被查封,陷入债务困境。但卫云培始终未放弃偿债责任,与妻子转行从事活禽宰卖,艰辛维持生计并努力攒钱,展现了诚实守信的品质。2021年4月,无锡锡山法院在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试点工作”中,依法受理了卫云培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法院审查认为其诚信申报财产、配合法院执行的行为符合“诚实而不幸”原则,受理其“类个人破产”案,并批准卫云培债务清偿计划并豁免部分债务,剩余7.5万余元分三年半清偿,并保留其必要生活及生产资料。
法院在卫云培按计划清偿全部债务后,于2025年3月20日终结程序,依法解除相关限制措施,并向卫云培发出江苏省首张“类个人破产”案件《信用修复证明书》。证明书包含案件基本情况,明确债务人已按计划履行完毕债务,符合信用修复条件,并告知相关主体不得再因本案对债务人在融资信贷、市场准入等经济交易活动中予以信用惩戒,为诚信债务人进行司法“背书”,帮助其恢复正常经济生活。
推荐理由:
本案清偿完毕显示江苏法院准确把握“类个人破产”功能定位,平衡适度惩戒与合理保护,保障债务人权益,探索出衡平“救济诚实而又不幸的人”和“预防逃债”两大功能的“类个人破产”新路径。
2025年1月,在卫云培履行完最后一笔债务,法院向其发放《个人信用修复证明书》,该证明书系江苏法院试点类个人破产制度后、向个人发出的首张信用修复证明书,对积极履行债务清偿义务的当事人进行信用修复,帮助重新融入社会经济活动,营造了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营商氛围,体现了司法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展现人文关怀,为“类个人破产”地方试点工作提供实践经验,有力推动制度的完善和发展。这一创新举措获得人民日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法治日报、人民法院报等多家媒体关注报道,受到专家学者与普通读者好评。
案例11
全国首起反外国制裁侵权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7日,我国某海洋工程公司与瑞士某设备公司签订船舶建造分包合同,约定由某海洋工程公司负责建造某设备公司所属总价值约20亿美元的海上浮式生产储卸油轮的“海水处理和注入模块”,结算金额为1945万美元,且约定争议交由伦敦国际仲裁院解决,适用英国法。2024年6月7日,某海洋工程公司依约将模块建造完毕并交付,某设备公司运至江苏南通进行总装。6月12日,第三国将某海洋工程公司列入制裁清单。某设备公司遂声称基于合同约定且以执行第三国行政令为由中止支付1186余万美元建造尾款,并关闭对话渠道。
由于案涉船舶建造完毕后将前往国外,后续追讨建造尾款将面临巨大风险,某海洋工程公司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以下简称《反外国制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特别诉讼程序法》(以下简称《海事特别诉讼程序法》)向南京海事法院申请诉前扣押船舶。为避免对造船工期、国际融资产生不利影响,南京海事法院于2024年9月18日作出扣押船舶裁定,在严格限制船舶离港离境前提下,允许船舶原地继续改建。
2024年10月11日,某海洋工程公司依据《反外国制裁法》第十二条向南京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设备公司停止侵害、赔偿未支付的建造尾款1186余万美元及以上述美元计付利息等相关费用损失(约合人民币8600余万元)。鉴于南京海事法院依法受理了本案诉讼,某设备公司经向第三国申请获得支付反担保金许可后,从境外向南京海事法院账户支付反担保金以解除船舶扣押。在法定答辩期内,经向某设备公司释明中国法下协助执行外国单边制裁的法律后果,双方当事人主动申请南京海事法院组织调解,经多轮磋商最终历时39天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某海洋工程公司顺利拿到8400余万元建造款。双方还约定调解协议后续可能产生的纠纷交由南京海事法院管辖并适用中国法。
推荐理由:
该案被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反外国制裁法充实了中国公民、组织在受到外国单边制裁后,通过反外国制裁侵权诉讼获得司法救济的法律“工具箱”。该案系2021年反外国制裁法实施以来,全国首起依据该法第十二条提起的反外国制裁侵权诉讼。南京海事法院促成当事人理性、全面看待分歧,准确适用反外国制裁法,共同寻找最佳利益平衡点,切实维护了国际国内供应链产业链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案例35
涉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纠纷
达成“一揽子”许可解纷案
基本案情:
江某某公司(含香港与深圳两家关联企业)系涉案2项发明专利的权利人。这两项专利均为JESD84-B51A标准必要专利,涉及“接口信号传输”关键技术,是保障存储系统兼容性与安全性的基础技术,广泛应用于智能手机、服务器存储组件等产品。星某公司在制造、销售的同类产品中实施了涉案专利技术,但未遵循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就许可条件开展善意谈判,江某某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审理过程中,法院认识到半导体存储领域对技术标准的高度依赖性,以及标准必要专利在产业创新与国际竞争中的关键作用。鉴于双方当事人均为行业骨干企业,权利人核心诉求在于实现专利价值,而被诉方亦有实施相关技术的实际需求,在技术调查官协助下,法院对涉案50项专利权利要求与行业标准进行了逐项比对和专业核查,有效促成双方就关键技术事实达成共识。然而,后续许可谈判一度陷入僵局。法院经研判发现,除涉案2项专利外,双方在其他169项专利方面同样存在潜在合作空间与纠纷风险。逐案处理不仅将叠加产生高昂解纷成本,还可能引发上百起关联诉讼。为此,法院提出“一揽子”调解方案,通过设定阶段性沟通目标、明确反馈机制与协商节点,引导双方将焦点从单项争议转向专利池的整体价值与系统性风险管控。最终,该方案成功推动双方当事人就全部171项专利达成一揽子许可协议。2024年8月26日调解书正式生效。双方对案件处理结果均表示满意,并共同向法院赠送锦旗致谢。2025年2月协议履行完毕。
推荐理由:
该案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以“穿透式审理+一揽子调解”模式实现从个案裁判到系统化解纷的范式革新。面对标准必要专利纠纷“一案牵多案”的行业共性困境,法院跳出个案局限,将2项涉案专利争议纳入169项潜在专利许可框架统筹解决,精准契合半导体产业技术集成特性,达成纠纷实质性、长效性化解。此举既有效避免企业内耗与衍生诉讼,显著节约司法及社会成本,更推动构建以合作替代对抗的行业生态,加速技术流转与产业协同,为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提供坚实支撑。作为首例中国企业间存储领域SEP全面许可案例,其彰显司法机关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营造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担当与智慧,为全国复杂知产纠纷处理提供可复制方案。该案入选长三角地区法院及多个省级以上典型案例,写入《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4)》。
投票规则
1.每次投票最多选十个案件,每天限投2次。
2.网友也可自己推荐心中的重大典型案件,请在备选栏填写案件名称、审理法院。
投票时间
2025年12月4日至2025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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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院入选案例序号为:
案例6、案例9、案例11、案例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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