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汇点讯 12月2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司法案例研究基地发布第十三批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件中,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孕育的子女,在父亲工亡时仍为体外胚胎形态,出生后申请享有与遗腹子同等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获得法院支持。
淮安的祁某与丈夫因为生育需求,选择通过人工受孕技术辅助生殖,相关胚胎已培育完成,尚未进行移植手术。之后因为意外突发,祁某丈夫在胚胎移植前因工伤不幸身亡,家庭生育计划被迫中断。悲痛过后,祁某毅然决定完成胚胎移植,最终成功受孕并顺利诞下一名男婴。
孩子出生后,为保障其基本生活,祁某以其子名义向当地社保中心提交了供养亲属抚恤金申请。社保中心审核后作出不予支付的决定,理由是祁某丈夫工亡时,该孩子尚处于体外胚胎状态,并非法律意义上的“遗腹子”,不符合供养亲属的认定条件。对社保中心的决定不服,祁某以其子名义将社保中心诉至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社保中心依法给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法院审理认为,法律对遗腹子权益的保护,核心是保障胎儿出生后获得必要的生活扶持,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随着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广泛应用,孕育方式的差异不应成为区别对待未成年人权益的依据。祁某之子虽源于体外胚胎,但系工亡职工的亲生子女,与自然受孕的遗腹子在血缘关系、身份属性上并无不同,其法律地位应予以平等认可。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该胚胎移植子女属于供养亲属范围,判令社保中心依法向祁某之子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以保息养万民,一曰慈幼。”爱护幼者在中华传统文化中位居传统民生理念之首,保护未成年人就是守护祖国的未来。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广泛应用的时代背景下,未成年人的权益不能因孕育方式的不同及医学技术的介入而被差别对待。本案判决秉持人本精神,充分考量法理人情,认定胚胎移植子女属于供养亲属范围,不仅有效弥合了法律滞后性与医学科技发展之间的裂缝,还彰显了“幼有所育、弱有所扶”的价值内涵,为同类涉及科技伦理、未成年权益的案件提供了鲜活的司法样本。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顾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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