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汇点讯 12月29日至30日,南京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这次修订旨在推动保护工作从“抢救性”转向“预防性”,拟建立预先保护制度,创新保护利用路径,强化刚性管控与精细化管理,实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
于2010年出台的《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实施以来有力促进了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建设、历史城区风貌管控、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复兴、历史建筑维护修缮等工作,有效遏制了破坏性开发行为,为守护南京历史文化名城奠定了良好的法治基础。但随着国家历史文化领域顶层制度改革和保护传承工作的深入推进,现行条例已难以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特别是随着城市建设的持续推进,保护工作范畴、对象、管理方式都将发生变化。为了推动从“抢救性保护”向“预防性保护”转变,从“静态保护”向“活态传承”升级,南京对这部施行了15年的条例开展了修订。
提交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共7章56条,分为总则、保护对象、保护规划、保护措施、传承利用以及法律责任和附则,呈现出多方面的南京特色。
立法保护哪些对象?修订草案拟强调对长江、秦淮河、宁镇山脉等名城山水环境,六朝、南唐、明代、民国等历代都城格局,以及“襟江带湖”“龙盘虎踞”城址环境等的整体保护,还拟将红色文化资源、工业遗产、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地名文化遗产等新型遗产类型正式纳入保护名录,形成全域、全要素、分层次的系统性保护体系。
修订草案还拟建立健全从资源调查、认定、挂牌建档到规划、保护、利用的全链条管理机制,还将设立“预先保护”制度,即对在城乡建设中发现和社会建议的具有保护价值但尚未列入保护名录的对象实施预先保护。此外,这次修订也明确了退出机制,因保护不力使保护对象列入濒危名单或退出保护名录,有了程序和相关罚则。
此次修订鼓励“以用促保、活态传承”的保护利用方式,拟建立保护利用项目年度计划和活化利用正负面清单制度、鼓励多方参与,因地制宜改善居住类街区地段人居环境、创新政策支持,推动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活化利用、打造文化标识,强调文化价值的系统性阐释与展示等方面作出规定。
此次立法明确鼓励全社会广泛参与,拟支持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设立基金、社会捐赠、参与经营等多种方式,投入到历史文化保护利用项目中,并可享受相关税费优惠和信贷支持政策;同时,支持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和志愿者等参与研究、保护与传承展示,探索培养专业人才队伍,提升保护传承工作的专业水平。
南京还针对保护范围内大量居民居住生活的现实,拟鼓励通过自我更新、公房腾退、私房收购等多元化方式推动活化利用,同时拟规定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有权从有关部门获得保护、修缮、利用等方面的信息和技术指导。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陈月飞
通讯员 宁人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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