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app

扫码下载

扫码关注

新华报业网  > 首页 > 正文
一粒种子引发百万元官司!法院判决:长得像≠是同一个

交汇点讯  一粒小种子,关乎大产业。培育一个植物新品种,就像为现代农业打造“芯片”,背后凝结着巨大时间和经济成本,如何与时俱进依法保障品种权人权利,维护种子生产经营秩序?

1月9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在田间种植与基因检测结果不一致的情况下,最终采纳田间种植结论,依法认定被诉“华奇”甘蓝新品种并未侵害“探春”甘蓝新品种的种权,驳回原告100万元的赔偿诉请。

“探春”植物新品种由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培育,并通过国家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适宜在江苏、四川、云南等地作越冬春甘蓝和秋甘蓝栽培。2019年8月,江苏省农业科学院作为“探春”品种权人与嘉某公司签订为期十年的合同,约定向该公司独家实施许可“探春”甘蓝新品种技术,同时授权嘉某公司有权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2022年11月,嘉某公司接到消费者举报称,有一家淘宝网店涉嫌未经许可擅自销售侵权“探春”的甘蓝种子。该公司迅速行动,通过公证从该网店购买了名为“华奇”的甘蓝种子,并送往检测公司进行检测,结论判定二者为疑同品种。2023年2月,嘉某公司将上述网店经营者和向其销售“华奇”甘蓝种子的耕某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

经当庭查看,被诉侵权的“华奇”甘蓝种子,产品包装显示品种主要性状为“牛心型甘蓝新品种,中熟,口味脆嫩,甘甜,品质好,颜色翠绿,蜡粉少,球型靓丽,一般单球重1.5公斤左右,植株株高32cm左右,开展度60cm左右,冬性强,抗逆性好”。耕某公司主张,“华奇”“探春”在选育过程、性状特征均存在明显差异,并非相同品种,并提供报告记载“华奇”选育母本为甘蓝品种“春丰007”,父本为“上海鸡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同时申请司法鉴定,嘉某公司申请以基因指纹图谱检测方法对被诉侵权种子是否与“探春”植物新品种为同一品种进行司法鉴定,耕某公司则申请以田间观察检测方法进行司法鉴定。

法院依法同时启动了两个司法鉴定程序。2023年7月,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作出《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报告》,判定“华奇”与“探春”为疑同品种。2024年6月,该中心通过将两种样品相邻种植,历经一年生长周期,作出《植物品种田间种植对比鉴定报告》,结果显示二者除“外叶:形状”和“叶球:裂球性”有差异外,“外叶:长度”和“外叶:宽度”等多个数量形状经统计分析,也存在显著差异,因此足以判定“华奇”种子与“探春”样品有明显差异。

法院认为,江苏省农业科学院系“探春”植物新品种权人,嘉某公司经授权取得该品种独占实施权,涉案“探春”植物新品种权应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生产、繁殖和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品种是指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并经过改良,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遗传性状相对稳定的植物群体。”可见,通常而言,不同品种之间通过特征、特性加以区分。被诉侵权物的特征、特性与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相同,或者特征、特性的不同是因非遗传变异所致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认定被诉侵权物属于生产、繁殖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因此,被诉侵权物是否属于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应审查特征、特性是否相同,以及特征、特性的不同是否因非遗传变异所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于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可以采取田间观察检测、基因指纹图谱检测等方法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田间观察检测与基因指纹图谱等分子标记检测的结论不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以田间观察检测结论为准。”根据上述规定,判断被诉侵权种子与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是否相同往往需要结合专门知识,采取田间观察检测法、基因指纹图谱等分子标记检测法等进行检测、鉴定。当田间观察检测与基因指纹图谱等分子标记检测的结论不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以田间观察检测结论为准。

本案中,为了判断被诉侵权种子与涉案授权品种是否相同,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启动了两次司法鉴定。采用分子标记检测法的检测结论显示二者为疑同品种,采用田间观察检测法的检测结论显示被诉侵权种子与涉案“探春”品种至少存在2个明显差异性状,在两份检测报告检测结论不同的情况下,应当以田间观察检测结论为准。因此,被诉侵权种子不侵犯嘉某公司“探春”的植物新品种权。

对于嘉某公司不认可田间观察检测结果,主张应以分子标记检测结论认定存在侵权行为的异议,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均规定,繁殖材料是指可繁殖植物的种子和植物体的其他部分,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同时将繁殖材料必须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作为植物新品种权的授权要件。品种权的审批机关对申请品种进行实质审查所依据的是田间DUS(即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因此,作为活体的繁殖材料,其特征特性应当依据田间种植进行DUS测试所确定的性状特征为准。

而分子标记检测技术作为在室内进行基因型身份鉴定的方法,经济便捷,不受环境影响,测试周期短,有利于及时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同时能够提高筛选近似品种提高特异性评价效率,实践中多用来检测品种的真实性、一致性。由于分子标记检测所采取的核心引物(位点)与DUS测试的性状特征之间并不一定具有对应性,且植物新品种授权所依据的是田间种植的DUS测试,因此,当分子标记检测的鉴定结论为相同或高度近似时,可直接进行田间种植成对测试比较,通过田间表型确定身份。由于本案已通过田间种植对比鉴定,确认“华奇”与“探春”具有明显的性状差异,因此,嘉某公司的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认定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的田间种植对比检测结论合法有效,判决驳回原告嘉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出,尽管现有证据已证明被诉侵权种子与涉案授权的“探春”植物新品种不属于同一品种,被告并不侵权,但需要强调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第四条规定:“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根据农业部公告的《第一批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结球甘蓝属于首批被纳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二十九种农作物之一,在推广前应当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本案中,被告耕某公司的“华奇”甘蓝,属于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至今未办理品种登记,但该公司已在线上、线下进行销售,范围覆盖多个省市。耕某公司对于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就全网销售,存在明显不规范的情形,不利于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虽然法院认定耕某公司的“华奇”未侵犯“探春”植物新品种权,但其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等各项规定,规范有序地开展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工作,促进我国农业高质量发展。

通讯员 徐飞云 艾家静 交汇点记者 顾敏

责编:卢晓琳
版权和免责声明

版权声明: 凡来源为"交汇点、新华日报及其子报"或电头为"新华报业网"的稿件,均为新华报业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华报业网",并保留"新华报业网"的电头。

免责声明: 本站转载稿件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新华报业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者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专题
视频

扫码下载

交汇点新闻APP

Android版

iPhone版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使用 “扫一扫” 即可将网页分享到我的朋友圈。
分享到QQ
手机QQ扫描二维码,点击右上角 ··· 按钮分享到QQ好友或QQ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