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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法院发布年度典型案例,全国“数据资源法治第一案”等彰显司法护航高质量发展

2026年1月16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5年度全市法院审理的典型案件。记者在现场了解到,此次发布的案例涉及税收安全、劳动诚信、金融秩序、数据权益等多个领域,展现了人民法院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障民生权益、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方面的积极作为。

一、桑某骗取巨额出口退税案

承办法官:雨花台区法院 苏泰    南京中院刑二庭  袁森彪

桑某等人为了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先后注册7家外贸企业,将53万余台某国际知名品牌手机先出口至中国香港,再经产业链团伙走私回流至中国大陆,并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国家税款达数亿元之巨。

法院经审理认定,桑某等人的行为构成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通过“循环进出口”方式危害国家税收监管的情形,依法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桑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万元。

该案中,人民法院认真履行审判职责,揭穿犯罪分子在“合法外衣”掩盖下的骗税行为,依法严惩涉税违法犯罪,为维护国家税收安全与稳定市场经济秩序筑牢司法屏障!

二、员工“泡病假”跨省看演唱会被辞退案(某公司与员工病假纠纷案)

承办法官:建邺区法院  程隽秀    南京中院民五庭  刘懿

某公司员工以“腰部不适”为由长期申请休病假,后公司发现该员工实际病情与其所称病症严重不符,遂依据公司管理制度解除了她的劳动合同。该员工以公司解约违法为由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员工在病假期间多次跨省出行,甚至赴外省观看演唱会,违反诚信原则,依法判决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合法并驳回员工的赔偿请求。

该案中,人民法院坚决向“滥用病假权”的失信行为说“不”,有力维护企业正常的劳动用工秩序,以“小案件”弘扬敬业诚信的“大道理”,被新华社、人民日报、央视、人民法院报等权威媒体深度报道,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好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典型范例。

三、卖红薯老人收到假币采取自助行为被诉损害赔偿案(王某与滕某等健康权纠纷案)

承办法官:浦口区法院  靳德华

2023年2月17日,原告王某某在某农贸市场向年已75岁的被告滕某某购买红薯时使用假币被发现。滕某某及其女儿为将王某某扭送公安机关,在控制过程中致使其面部受伤。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后,查实王某某非法持有和使用假币而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后王某某以健康权受到侵害为由起诉要求滕某某及其女儿赔偿损失1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使用假币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滕某某的财产权,更直接破坏了国家金融秩序。滕某某及其女儿为制止违法行为所采取的控制王某某的自助行为具有正当性与合法性,遂依法判决驳回王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裁判弘扬了惩恶扬善的社会正气,用法律为面对不法行为敢于挺身而出的善良老人撑起了“保护伞”!

四、某上市公司股东违规减持行政诉讼案(于某等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案)

承办法官:南京中院行政庭  王玉刚

于某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某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在2023年9月6日9时51分49秒合计减持该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达到5%后仍未停止交易。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认为于某等违反证券法关于大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并作出没收其违法所得1653万余元,并处罚款3295万元等的行政处罚决定,于某等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持股变动的“事实发生之日”应理解为变动达到法定比例之“时点”而非“次日”,且确认了监管机构以假设合规减持日为基准计算规避损失方法的合理性,并据此认定于某及其一致行动人构成限制期转让股票违法,遂依法判决驳回于某等的诉讼请求。

该案裁判有力支持了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履职,对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减持信息披露与合规交易行为,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示范导向作用。

五、“涉外+”审判协同机制平等保护外资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案(凯某公司与某员工劳动争议纠纷案)

承办法官:江北新区法院  夏文浩

凯某公司是芬兰凯某集团在华全资子公司。因某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凯某公司解除了与其的劳动合同。后凯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解约合法。

审理法院创新运用“涉外+”审判协同机制,由3名涉外审判和劳动争议审判法官以及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制大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准确把握OECD规范文件适用条件,既立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内法,又尊重和吸收国际商事活动中公认的法治原则与商业伦理,依法判决凯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无需支付解约赔偿金。

案件审结后,芬兰凯某集团不远万里送来锦旗和感谢信,高度评价该案“无论是审理的透明度,还是法律适用的统一性,都展现出了高度的专业素养和国际化的司法水准。”

六、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与破产和解程序协同联动化解证券群体性纠纷案(300余名中小投资者与某上市化工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案)

承办法官:南京中院金融庭  陈戎

某上市化工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行政处罚,300多名投资者据此陆续起诉要求赔偿。审理法院依法对该纠纷采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进行处理。后该公司因经营困难而向法院申请进入破产和解程序。

审理法院创新建立“破产和解+普通代表人诉讼调解”协同联动解纷机制,在推动破产企业债权人达成破产和解协议后,委托公益法律服务机构对投资者的实际损失进行测算,并根据破产和解协议的清偿方案对经过确认的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最终促成300余名投资者分批与该公司达成赔偿协议,投资者实际获赔超2300万元。

该案的妥善处理,是人民法院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与破产和解程序协同联动,多元化解证券群体性纠纷,保护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一次成功实践。

七、“绿色破产”助力新能源企业脱困重生案(某动力科技公司破产重整案)

承办法官:溧水区法院  高传法

南京某动力科技公司是江苏首家获得废旧动力锂电池再生利用资质的高新技术企业,因全国锂电池产业波动,原材料价格与经济收益严重倒挂而陷入破产危机。

审理法院在破产重整中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创新采用“清算式重整”,在有效剥离企业债务的基础上,将具有核心价值的环评批复、排污许可等无形资产和关键设备予以保留,并积极引入投资人注资而成功重整,妥善化解企业债务达1.66亿元。目前,该企业重整计划已顺利执行完毕并重返清洁能源市场。

该案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助力新质生产力企业脱困重生的范例,被评为江苏法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八、寄生式爬取“生意参谋”数据信息不正当竞争案(某宝网络公司等与某数科技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承办法官:南京知识产权法庭  刘方辉

某宝软件公司研发了“生意参谋”APP用于分析、加工某平台收集的用户数据,并为商家提供用户喜好分析等数据服务。某数科技公司等被告通过逆向破解加密信息、未经授权爬取等手段,“研发”了与“生意参谋”同质化的数据商品“小某神”,并同样向该平台商家提供数据服务获利高达1100余万元。

审理法院深入查明案件事实,创新运用对数据资源分层、分类保护的裁判方法,认定被告的“寄生爬取”行为构成侵害商业秘密和数据权益的不正当竞争,并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则开出3000万元的巨额“罚单”,为市场主体获取、分析和使用数据资源划定法律边界,以司法之力精准、及时、充分保护数据产业健康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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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网络传播和制售“街拍”照片侵犯人格权案(某女士与某文化传播公司等侵害肖像权、名誉权纠纷案)

承办法官:鼓楼区法院  周磊

“街拍”摄影师李某在上海市淮海路上拍摄了某女士行走时的照片,并上传至严某某建立的“街拍中国”微信群内,后该照片被发布在多个知名网络平台,而某文化传播公司又将该图片印成画册销售牟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严某某和某文化传播公司未经某女士同意擅自拍摄、配文传播其照片及制售画册牟利,超出了法律允许的“合理使用”范围并产生负面评价,侵害了某女士的名誉权、肖像权,遂依法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该案裁判明确了互联网时代“街拍”的法律边界,对于引导公众与相关从业者规范“街拍”行为,守护好人民群众“面容安全”和精神安宁,助力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

十、宁渝两地法院联动执行追回重型设备案(某数控公司与重庆某电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承办法官:六合区法院  杜道靖

在某数控公司与重庆某电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判决重庆某电子公司返还某数控公司15台大型设备。但被告未履行义务,某数控公司遂通过法院“茉莉商驿”宜商服务驿站紧急求助并申请强制执行。

面对设备远在重庆荣昌,且随时可能被转移和灭失的风险,办案法院积极协调重庆荣昌法院、荣昌区委政法委的支持配合,“三进山城”并与荣昌法院成立150 余人的联合行动组,攻克了大型设备异地查封、被执行人欠薪员工封门堵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一系列执行难题,最终将远在1800公里之外的15台设备顺利运回并交付权利人。

该案的成功执行,是人民法院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兑现企业胜诉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一次生动实践。

此次发布的一系列典型案例,是南京法院过去一年履职尽责的缩影。案件审理既坚守法治原则,又回应时代关切;既保护合法权利,又引领社会风尚;既化解个案纠纷,又注重规则确立。下一步,南京法院将继续以法治力量筑牢高质量发展基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应巧玲

责编: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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