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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应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运行安全状态监测平台

工信部网站21日消息,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50号)、《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54号)等相关规定,工信部修订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审查要求》,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提出,乘用车、货车、客车类及特种作业车底盘企业应满足相关产品安全保障机制要求和产品监测要求。

新能源汽车及新能源特种作业车底盘企业应满足相适应的新能源汽车及新能源特种作业车底盘产品安全保障机制要求,主要包括:

应在产品全生命周期内为所销售的每一辆新能源汽车(含底盘)建立相应的档案,跟踪记录汽车使用、维护、维修情况,建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管理系统,跟踪记录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情况。

应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运行安全状态监测平台,按照与用户的协议,对已销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车(含底盘)的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直至汽车停止使用或报废。监测数据应至少包括车辆运行安全、故障、充电等方面情况,应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并能为车辆改进提供数据支持。监测数据保存期应不低于产品全生命周期。企业监测平台应当依据相关规定与地方和国家的新能源汽车相关监测平台对接。应建立隐患车辆排查机制,及时跟踪和确认长时间离线车辆的安全状态,妥善处理大面积聚集停放、频繁报警等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应建立新能源汽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制度,包括应急预案、抢险救援方案、事故调查及结果上报制度等;应及时、准确接收用户报警信息,并进行记录和妥善处理,积极降低事故损失。

应设置独立的动力电池存储区域,落实防火分隔措施,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应编写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新能源汽车产品全生命周期内存档备查。

生产具备组合驾驶辅助功能产品或自动驾驶功能产品的企业,应满足相适应的组合驾驶辅助功能产品或自动驾驶功能产品安全监测要求。应建立与功能相关的安全事件监测和报告机制,制定安全事件监测和事件事故报告流程,应建立车辆产品安全监测服务企业平台,具有数据接收、数据上报、数据存储、数据补发等功能,对安全事件数据进行记录和存储管理。应建立车辆产品安全风险管理流程,识别、评估、排查及处理组织、人员和技术层面的风险。

责编:韩震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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