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初,罗某公司的电子产品工程师李某因个人原因想要换份工作,于当年的2月6日提出离职。3月7日,李某正式离开公司。3月29日,公司发放了前一年度的年终奖。
李某认为,自己前一年度完整为公司工作了一整年,既然发的是前一年度的年终奖,那应该有自己的份儿。
可罗某公司却拒绝为其发放年终奖,其表示,公司规定奖金发放日前离职的员工不享受年终奖。
为此,双方争执不下,李某提起了劳动仲裁。其后,双方又诉至法院。
法院如何看待双方的争议?公司发放年终奖,又有何参照标准呢?发放前离职,就不能拿到年终奖了吗?
离职员工年终奖争议案宣判 法院判令公司支付2万余元奖金
岁末年初,年终奖发放相关争议备受关注。北京一起离职员工索要年终奖的劳动争议案件近日宣判,法院最终判令涉事外企向离职员工李某支付2023年度年终奖2万余元。
李某是一名电子产品工程师,2021年入职北京罗某外企公司,2024年2月6日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3月7日正式离职。同年3月29日,该公司发放2023年度年终奖,李某因已离职被公司拒绝发放奖金。据悉,李某2023年度绩效考核为B等次,按公司标准可获得两个月工资数额的年终奖,其认为自己全年在岗且考核合格,理应享有年终奖,而公司则以“奖金发放日前离职的员工不享受年终奖”的内部规定为由拒绝。
双方协商无果后,李某提起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庭审中,罗某公司辩称,现行法律未对年终奖发放作出明确规定,年终奖并非公司法定义务,且公司发送绩效考核通知时已告知李某“提离职无奖金”,李某回复已知晓,应视为其认可发放条件并放弃年终奖。李某则表示,该规定是公司单方面提出,自己并未明确同意,入职及调薪等关键节点公司均未提及该条款。
法院审理指出,年终奖性质需结合发放条件、流程区分,本案中的年终奖属于考核类,与员工年度考核结果挂钩,是激励员工完成工作任务的手段。若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不符合发放条件,需举证证明考核标准、员工工作表现及考核结果等,举证不能则应按往年或同岗位标准折算发放。本案中,李某虽知晓公司的离职无奖金规定,但未明确表示同意,企业涉及劳动者权益的管理规定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单方面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要求。同时,罗某公司已向其他员工发放2023年度年终奖,说明公司经营状况满足发放条件,而李某2023年全年在岗且考核合格,理应获得年终奖。
法院强调,年终奖虽是企业根据经营状况等自主确定的内部事务,却是对员工辛勤付出的肯定。企业在年终奖发放问题上应妥善处理,若随意找理由拒发、克扣年终奖,不仅会挫伤员工积极性、损害企业形象,还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劳动者若遭遇年终奖相关侵权情况,可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或通过仲裁、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企业唯有健全薪酬制度,制定公平的考核标准和透明的奖金发放程序,将正向激励贯穿发展,才能提升自身吸引力,在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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